因为经常为梅某、秦某夫妇办理银行存款业务,被告人熊某与老夫妇二人熟识后结为干亲。抓住老人对银行业务不熟悉的弱点,梅某利用老人的信任,先后借职务的便利以老人名义办理退保骗取老人 3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熊某与被害人梅某达成退还退保金协议,退还梅某退保金35000元,并取得梅某谅解,最终,法院以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8年左右,梅某、秦某夫妇到固始县沙河铺乡邮政储蓄所办理存款业务时,认识了在该储蓄所做业务员的被告人熊某,之后因办理业务熟识并结为干亲,夫妇二人认熊某为干女儿。期间,在梅某委托熊某为其办理定期存款时,熊某将存款均办理为理财类的保险产品。2011年5月,熊某利用梅某对于存取款等银行业务的不熟悉,在梅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先用梅某的身份证在邮政银行开取保险公司退保关联银行账户,再以梅某的名义将梅某名下的一份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理财保单退保,后将保险公司退保关联银行账户上的退保金5000元取走,据为己有。2013年夏,熊某以为梅某取款的名义,在未经梅某同意的情况下,从秦某处取走梅某名下的一份泰康人寿保单和一份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理财保单以及梅某的身份证。后熊某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以梅某的名义为两份保单办理了退保,并于2013年6月21日、7月12日先后将泰康保险退保金3000元和新华保险退保金27970元取走,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熊某与被害人梅某达成退还退保金协议,退还梅某退保金35000元,并取得梅某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结合案情,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今天,法律的实施,本身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案件中的被告人熊某利用干女儿的身份,在获得梅某、秦某夫妇信任后实施诈骗行为,不仅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信任,而且严重戕害社会风气。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职能,对诈骗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借此净化社会风气,保护善心不受愚弄和伤害,彰显法律的警示教育效果,积极传播法治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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