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男子山寨知名品牌剃须刀获刑
发表时间:2016-07-2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被告人潘某、王某合伙在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开设作坊,购买机器设备加工、生产剃须刀,并由潘某联系浙江省磐安县一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订制某科剃须刀包装盒、说明书和售后服务卡对剃须刀进行包装。后二人分别在全国联系业务,以物流发货代收款的方式将假冒某科剃须刀卖给河北、陕西等经营小家电的商户。2013年3月至8月间,潘某、王某生产、销售假冒某科剃须刀,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31424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即上海某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即剃须刀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某科牌,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二被告均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等,法院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潘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17万元。

  【典型意义】

  假冒在消费者群体中享有声誉的注册商标,不仅破坏了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损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还会误导消费者。而这些假冒产品往往存在着影响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隐患,很可能会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并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与企业创品牌意识的增强,在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假冒他人商标的侵权和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该案的判决,对被告人不仅进行人身处罚,还进行了财产处罚,凸显了我国刑法作为商标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打击和制裁力度上无可比拟,切实发挥着其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持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强大功能。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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