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租赁服务不断发展壮大,租车已成为时下流行的绿色出行方式。但有人却利用汽车租赁经济实惠、方便快捷的特点,谎称租赁汽车为其所有从而达到非法目的。近日,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彭某以从广西租来的小轿车抵押给谢某,骗取了谢某人民币54000元,被告人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5年2月17日,被告人彭某经与卢某(已死亡)商量,决定以彭某的名义向卢某的朋友谢某借款,并用卢某从广西一公司租来的黑色大众牌朗逸小轿车(下称小轿车)作抵押。当天下午,经卢某联系,二人在连南县见到谢某并谎称:“彭某因其工厂资金周转困难,以其所有的小轿车作抵押向谢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商议后三人达成如下协议:彭某以小轿车作抵押,并由卢某作担保,向谢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息6000元。三人签订借条后,谢某叫其朋友陈某将扣除第一个月利息的借款人民币54000元交给彭某。直至借款期限届满,彭某都未向谢某支付过任何利息及归还借款。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明确表示:“从来没有归还借款给谢某的打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虚构用于抵押的车辆为其本人所有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现金人民币5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
近年来,利用租车进行抵押诈骗的犯罪案件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之一是被害人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办理车辆抵押借款时,应当提高警惕,核实车辆的真实来源,如可要求借款人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并前往车管部门予以核实,以防止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租车或者借车抵押骗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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