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于离婚的董某与妻子晓妮办妥了协议离婚手续,其中涉及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分割,董某答应分期给付晓妮145万元作补偿。之后董某后悔了,遂与父母以原告身份将晓妮告上法院,要求撤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请求法院判令晓妮只享有涉案房屋10%份额。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作出判决,对董某等人之诉不予支持。
2011年初,董某父母、董某及晓妮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共同购买本市灵石路一处建筑面积近90平方米商品房,总房价为266万余元及16万元的地下层车位。开发商出具发票,证明收到部分购房款186万元。当年10月,董某父亲曾书写收据,证明收到晓妮购房款45万元。2013年3月,董某与晓妮结婚,婚后未生育。
然而董某与晓妮的婚姻关系仅维持了1年就濒临危机。两人于2014年4月签署《离婚协议书》。因涉及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双方约定由董某分期补偿晓妮145万元,待晓妮拿到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涉案房屋及对应车位权利。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间,董某一方先后3次共给付晓妮40万元。
董某及其父母诉称,他们与晓妮签署《离婚协议书》,曾表示补偿晓妮145万元,但该房产分割约定有违公平原则,完全是晓妮利用董某急于离婚心理,迫使董某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损害了董某父母作为房产共有人权益,因此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依法分割涉案房屋,其中晓妮仅享有10%权益。而晓妮则辩称为共同购房,她出资款为45万元,认为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意思真实属有效。
【法官说法】
董某与晓妮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内容明确,意思清晰,文字表述无歧义。董某身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应知道签署《离婚协议书》的法律后果,现董某一方以该协议有违公平原则,损害了董某父母应享有的权益,该陈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董某及父母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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