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吴某某被警方通缉仍然不知悔改,将主意打到高速服务区汽车上。一年多的时间里,与同伙趁司机休息时,采取砸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作案十起,抢夺作案两起,最终落入法网。近日,光山法院以盗窃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湖北省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4年8月6日至2014年10月5日,吴某某与同伙驾车流窜至沪陕高速光山服务区及罗山服务区、沪蓉高速公路长岭关服务区及古碑服务区、大广高速公路槐店服务区东及泗店服务区等地,采取砸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作案十起,犯罪金额54400元;2014年8月18日与2014年9月27日,吴某某与同伙驾车窜至河南省信阳市工业城时,采取砸车窗玻璃的方式,抢夺作案两起,犯罪金额为10800元。后被被光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并因涉嫌盗窃被逮捕。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砸车窗玻璃方式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车内人休息时,通过砸车窗玻璃、拉车门等方式,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在抢夺、盗窃的共同犯罪中,吴某某负责驾驶车辆寻找作案地点及在同案人得手后快速逃离现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共同抢夺的犯罪事实及共同盗窃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归案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款发还部分被害人,挽回了少量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吴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多起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可以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计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典型意义】
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79亿辆(其中汽车1.72亿辆),机动车驾驶人3.27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超过2.8亿人),中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汽车大国,驾车出行也成为了最重要的出行方式。而一些不法分子瞄准了机动车、车主及车上财物,通过各种非法方式侵害车主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要认真履行职能,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此类犯罪活动要有效、及时、快速裁决,坚决打击违反犯罪分子的对机动车的盗抢等犯罪活动,及时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彰显法律的震慑力和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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