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6日,因临时有大额开支,南京的胡女士特地向银行申请提升信用卡的临时额度。银行客服当即告知此项业务人工不能操作,都由系统测评。没多久,胡女士就收到了银行发来的短信,通知胡女士的信用卡已被提升了临时额度,自人民币18000元提升至36000元,期限设定为58天。
同年10月5日,胡女士接到了一位自称是淘宝客服的电话。
“胡女士,您的淘宝订单存在异常,需要退款,请加我QQ号,告知您如何操作退款。”
这位“淘宝客服”所述的订单信息与胡女士于前一日完成的订单一致,胡女士也没多想就按照“客服”的要求,先是加了QQ,然后点进QQ消息里发来的一条支付宝退款页面,输入了姓名、生日、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信息之后,还将支付验证码告知了“客服”。
很快,胡女士的信用卡被连着盗刷了7笔,共计13965元。这下,胡女士傻眼了,虽然立即联系了银行客服,但是无法追回了,胡女士非常郁闷。
不久,胡女士看到上海银监局于2014年11月出台的信用卡业务风险管控六条监管要求中,“给予持卡人临时授信额度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的新规定。
对此,胡女士仔细一算,9月份其已经刷卡消费了1.6万多元,如果银行严格按照这个规定实施,对其信用卡的临时额度天数进行严格限制,自己被骗的那天,信用卡里也没剩多少额度给骗子盗刷了。
这样一想,胡女士觉得银行对其信用卡被盗刷存在很大的责任,不仅拒绝归还信用卡欠款,还将银行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自己被盗刷的损失13965元,免去其因逾期产生的各项费用4677.96元,并恢复其征信记录。
庭审中,胡女士认为,银监局对临时额度的管理是有相关规定的,而银行违规操作,导致自己损失,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银行辩称,胡女士不慎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验证码等私密信息泄露给案外人,应由她自己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胡女士对其信用额度的调整是知情并同意的,而她提出的监管规定在案发前并不存在,所以不适用于本案;而胡女士的信用记录出现问题,也是因为她自己未及时足额偿还信用卡欠款造成。
庭审中,银行主动表示,愿意免除胡女士因拖欠还款而造成的各项费用4677.9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女士轻信案外第三人陈述,未谨慎保管个人信息,将相关动态验证码告知第三人,自身明显存在过错,应当为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被告之间已通过短信方式对临时额度的期限和额度达成一致,被告给予原告的临时授信额度期限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就原告是否负有还款义务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原告迟延支付系争款项的行为,并非失信的体现,不应记入不良征信记录。
【法官说法】
本案中,胡女士认为应适用上海银监局要求给予持卡人临时授信额度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的规定的主张。
该案主审法官黄宗琴认为,首先,在时间上,系争信用卡的额度调整发生在此规定颁布之前,该规定不应适用于本案;
其次,在内容上,该规定未对超过1个月的授信期限作出绝对禁止性规定;
第三,在效力上,该规定为上海银监局对上海各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管规定,属于信用卡业务风险管控要求,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被告给予原告的临时授信额度期限未违反相关规定,双方已通过短信方式对期限和额度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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