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增加 起诉获法院支持
刘某与前夫离异时,就儿子的抚养费达成了协议了,此后,刘某一直带着儿子小王生活。随着孩子的逐渐长大,生活费和教育费支出也与日递增,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刘某越来越难以负担。在与前夫协商增加抚养费未果后,遂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增加诉讼费获得法院支持。
2010年7月,王某与刘某因性格不和,感情确已破裂,协议离婚,离婚时儿子小王9岁。协议约定:小王归母亲刘某抚养,父亲王某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因小王尚年幼,生活费较少,刘某也有稳定收入,足以维持生活。2015年9月,小王升初中,生活费和教育费相应增加。加之刘某下岗,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当时王某设立的公司效益颇丰,无奈之下,小王要求其父王某增加抚养费。王某拒绝,称协议约定抚养费为400元,自己也按时支付,现在没有义务增加。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王某与刘某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但该抚养费是以当时小王上小学时的生活费为标准的,此时小王升初中,所依据的具体情况了发生变化。原协议的约定,不妨碍小王提出合理的要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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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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