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为法治中国奠定坚实基础
发表时间:2012-07-25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新华社记者陈菲、刘奕湛、罗争光) 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开始施行。这部“最年轻”的有效法律,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增添了有分量的一笔。
    业已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国家从整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近万部法律法规构筑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厦”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从无法可依到法律部门齐全,从经历挫折、倒退到加快立法步伐……新中国成立几十年来,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步一步得以构建。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目标,为我国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立法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在一系列法律的制定中充分彰显。
    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物权法、食品安全法、社会保险法……十年里,一件件支架性的重要法律陆续出台,共同支撑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大厦。
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除通过了现行宪法外,还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39件,行政法规714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8921件。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对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依法执政、立法机关民主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建设公平正义司法体制、全体公民学法守法用法取得明显进步的充分肯定,是举国上下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李林说。
    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
    今年6月,在上海工作的小郭,以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为由提起仲裁,要求自己此前就职的某实业公司支付赔偿金。他的诉求得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最终在之后的官司中胜诉。
    法律确立规则,法律规范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
2007年,物权法表决通过,明确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2009年,制定食品安全法,从各个环节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2010年,再次修改选举法,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2011年,表决通过行政强制法,进一步避免和防止了行政强制权力滥用……
    今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修”,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律总则,有力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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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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