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要坚决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压下去,加大问责力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党的十八大以来,“担当”和“问责”这两个词多次出现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中。
我们党一向高度重视责任追究问题,在实践中创造出许多新经验。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这是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创新。有媒体和学者分析认为,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具有三个显著特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以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大利器,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敢于担当的鲜明品格,也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重要保障。
总书记多次强调“问责”:
《问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性强
“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这是中央政治局对问责条例的定位。十八大以来,“问责”多次出现在习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中。2013年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习总书记就曾指出:“担当就是责任,好干部必须有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2015年1月,在同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时,总书记强调:“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2015年12月,在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时,总书记再次指出,“要坚决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压下去,加大问责力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指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我们党一向高度重视责任追究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又在实践中创造出许多新经验。此次将“暂行规定”升格为“条例”,不仅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也表明党内问责制度更趋成型、更加规范。它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一起,构成了以党章为遵循、以责任为导向的制度体系。
“自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后,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乱作为’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是‘不作为’、‘怕担当’的问题仍有部分存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研究员、第三研究部副主任张士义在接受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记者采访时谈到,这种状况削弱了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基础,迫切需要制定相关党内法规予以约束和督促,以便唤醒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敬畏之心,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另外,当前还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行政问责多,对于管党治党不力等方面的问责少。张士义认为,《问责条例》的颁布,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以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大利器。
把党的制度笼子扎得更紧:
问责范围逐步拓宽,实现了真正的全覆盖
全面从严治党,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习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也曾强调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有媒体分析认为,《问责条例》的出台,将党的十八大以来问责方面的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将推动管党治党不断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张士义分析指出,根据《问责条例》规定,问责的范围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问责的对象包括党员、党的干部和各级党组织以及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问责的内容是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这实际上是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把党章的各项规定落到了实处,把党的制度笼子扎得更紧,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
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具体化:
是构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
早在2015年年初,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曾提出,要深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并尤其突出“问责”二字。当年10月,“主体责任”首次写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而且比起以往有了全新的表述,从以往强调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扩展到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今年1月12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则明确指出,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正处于从治标为主走向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将实践创新固化为制度。有媒体分析认为,《问责条例》既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具体化,也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理念、新思路。张士义分析谈到,以前,党内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处于“碎片化”的状态,相关问责条款分散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专门的、系统的制度性规定。《问责条例》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了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标志着党内问责走向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从党的建设理论发展角度看,这是构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党的建设历史上必将产生深远影响。(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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