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企业披上了非营利组织的外衣,打着慈善旗号肆意敛财,极大地败坏了慈善事业的声誉,同时也伤害了人们的善心。国内在慈善捐赠方面立法的缺失给了不法者可乘之机,只有尽快建立有利于真正的公益组织正常建立、健康成长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管理格局,才能遏制“伪慈善组织”如野草般蔓延。 前几天,今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了“中华学生爱眼工程促进会”借慈善之名、行圈钱之实的丑恶行径。此举使“爱眼工程”不能继续为非作歹,更多孩子及其家庭因此免于受骗受害,更提出了一个亟需破解的课题:在规范的慈善事业发展迟缓的同时,打着慈善旗号肆意敛财的欺诈为何屡见不鲜?其社会成因是什么?公共管理的疏漏又在何处? 借慈善之名圈钱,伤害了什么? “中华学生爱眼工程促进会”以公益组织自居,号称“致力于保护3亿青少年视力健康”,实际上是一家营利性企业,其理事长刘金顺于2010年在香港注册时,写明是“中华学生爱眼工程促进会有限公司”,但在内地宣传时偷梁换柱,改称“中华学生爱眼工程促进会”,披上了非营利组织的外衣。“爱眼工程”找另一家注册香港的“世界华商联合会”做“挂靠单位”,又子虚乌有地自称卫生部下面的“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是其主管单位,以获取合法性,更伪造大量党政部门文件,制造“得到官方支持”的假象。 做好种种伪装后,“中华学生爱眼工程促进会”堂而皇之地进入各地学校,并在全国建立了上百个工作站就是加盟的眼镜店。它声称“给学生捐助眼镜镜片”,引诱他们去加盟的眼镜店购买镜架,标价360元的捐赠镜片,其实只值30元,而所配镜架标价129元,其实也只值30元。按照“爱眼工程”的规定,如此高利润的生意,只有加盟眼镜店才能做,而加盟条件是每年向刘金顺妻子掌控的“三亿康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购买数万元镜片。据某加盟商山东章丘一家眼镜店的老板说,他加入“爱眼工程”第一年,收入就翻一番,“挣了123万”。 就制售名不副实、且可能是假冒伪劣的商品而言,“爱眼工程”倒也没什么特别之处,眼镜行业素以暴利著称。影响极坏的是,“爱眼工程”借慈善之名圈钱,极大地败坏了慈善事业的声誉,极大地伤害了人们的善心。如此行径倘若蔓延,不但危害公众、扰乱市场秩序,还会严重破坏慈善事业的道义形象和社会基础,这不能不引起高度警惕。 “伪慈善组织”与“监管悖论” “爱眼工程”得以做成并且做大,明显是钻了当前法律规范和行政监管的漏洞。按照我国现行管理方式,组建非营利组织必须先挂靠某个行业主管部门,再到民政部门注册,获得合法资格后方可开展活动。“双重主管”本意是为了加强对公益机构的监管,这个设想在社会组织大量出现、良莠不齐的社会环境下,有一定合理性。但问题是,这种双重管理往往同样表现出“龙多不治旱”的特点,登记注册之后,如何日常管理却是软肋甚至空白,这就形成了注册门槛很高、真实的公益组织因找不到能为之“背书”的行政主管部门而无法注册,不注册的“伪慈善组织”却满世界招摇而无人过问的“监管悖论”。巨大的漏洞给了“爱眼工程”之类挂羊头卖狗肉者可乘之机。 同招商引资初级阶段,政府给予外资企业一定的优惠待遇一样,在公益领域,境外注册的慈善组织在国内部分地区,往往能享受“特别待遇”。如果境外注册地的监管也像内地一样严格,或许漏洞还小一点;但其实,那里的注册手续没那么复杂,注册一个像“中华学生爱眼工程促进会有限公司”那样前半截公益组织、后半截经营企业的“人头马”机构,毫无困难。结果,打着吓死人的名头动不动“中华”、“世界”,一些“伪公益组织”在内地大行其道。 如何才能震慑住“伪慈善”? 国内对外部组织进入学校搞经营活动,一向有严格规定和管理,但对公益慈善活动,却校门洞开不设防。如果那些“伪慈善组织”还给些额外好处的话,更可以任意进出。眼镜店只要也只有加盟“爱眼工程”就能进入学校,足以说明教育部门的管理环节多么疏漏粗糙,对学生和家长多么不负责任:年幼的孩子和轻信的父母会怀疑眼镜店,但不会怀疑学校,“爱眼工程”的加盟招数何其精准地击中了学校管理的要害。 现在“爱眼工程”被曝光了,但后续处理又会怎样?能否对类似欺诈行为形成足够震慑?至少现在我们无法乐观。对“爱眼工程”,可以“违法经营”论处,因为它没有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可以“伪造文件”论处,因为它向公众展示了不少子虚乌有的党政部门公函;可以欺诈行为论处,因为它声称价值360元的镜片其实只值30元。但坦率地说,所有这些处罚都不足以让刘金顺们就此销声匿迹,因为在其最恶劣的行径即假冒慈善名义、行欺诈经营之实的问题上,我们仍缺乏足够分量的法律制裁手段至今,国内在慈善捐赠方面的立法存在大片空白,结果是不少真正有志于公益的机构被挡在门外,不敢越雷池一步,而心怀叵测肆无忌惮的刘金顺们却如鱼得水,且没有后顾之忧。 市场需要秩序,缺少法律规范和行政监管,肯定会乱套;慈善领域同样需要秩序,法律存在空白、行政监管落不到实处,肯定也会乱套。面对刘金顺及其“爱眼工程”,愤怒、憎恶和鄙视都远远不够。“大树底下不长草”,只有尽快建立有利于真正的公益组织正常建立、健康成长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管理格局,才能遏制“伪慈善组织”如野草般蔓延乃至疯长。(顾骏/作者为上海大学中国社会转型与社会组织研究中心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