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中国《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女性公务员体检须检查淋病、梅毒等性病,并搜集体检者的月经史。部分体检者对此表示不满,认为隐私被侵犯,质疑检查意义。北京一家公益机构致信政府,建议取消该项检查,称检查性病损害女性人格尊严,造成间接歧视。(见3月20日的《京华时报》) 女性月经是生理现象,纯粹属于个人隐私,在体检中查月经史,不仅让女性感到尴尬,更涉嫌侵犯女性隐私权,其合理性值得商榷。毕竟,《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女性报考公务员,公务员虽然属于一种职业,但不是像军人、飞行员这种特殊职业,入门要求严格、特殊。女性的月经是否正常与公务员的能力没有直接关系,无关公务员履职的需求。这种强行检查女性月经的法规设计,不仅显得多余,还缺乏人性味,让人感到是对女性的不尊重。试想,女性报考公务员,月经初潮年龄、外阴和阴道内部情况等大多涉及到女性身体隐私部位,从隐私保护权来讲,此举明显侵犯了女性的隐私权,有损女性的人格尊严。毕竟,别人出于非医学目的的生殖器官检查,都涉及他人身体隐私的曝光与侵犯。何况,公务员体检标准在各行各业体检中具有标杆作用,更要体现男女平等。如果都像这样规定检查女性月经史,不仅是变相歧视女性,还会在社会上带来负面导向。 事实上,社会上的就业歧视,特别是歧视女性的现象早就不绝于耳。贵阳市10公考考生体检陷入“罗生门”,“只招男性员工!”即使招聘了女工,也要“脱裤检查例假”。虽然《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特殊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可是现实是,许多用人单位就是不招聘女性,认为招聘女工“很麻烦”。为此,广东省长黄华华曾质问有关用工企业负责人:“招聘女工很麻烦,那你是怎么来的?”“你是怎么来的?”问得好!问出了对就业歧视行为的谴责,问出了对女性就业的人性化关怀。 一个文明法制的社会,必须以尊重人格尊严为圭臬,必须确保社会底层人群和弱势群体不受歧视与侮辱而有安全感。人格尊严是民众对他人人格价值的认可与尊重,只有你认可与尊重我,我认可与尊重你,大家才能和睦相处,共同和谐,社会才会更加文明。而今,“体检查月经史”,违背了社会文明法制的基本理念,不仅是女性个人之痛,更是现代社会文明与法制之痛。因为这体检掉的不仅是尊严,还有文明。(左吕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