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产生腐败。 慈善工作也一样,如果善款的管理和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经常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仅善款在促进社会正义、推动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会大大降低,而且会直接影响捐赠人对慈善工作的感情,影响整个社会慈善工作的进步。 据《人民日报》报道,4月24日,香港特区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就特首梁振英提出的向四川雅安捐助1亿港元的拨款案举行会议,会议由于个别议员对于捐助意见分歧较大而流产。特区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28日表示,希望立法会尽快通过赈灾基金拨款。 与此同时,还有网民发起“一毫子(一毫子即10分钱,是香港最小货币单位)都不捐”运动。一些反对派团体也对拨款态度有所保留,理由是“难以保证捐款全部到达受灾民众手中”。还有个别议员提出修订案,建议把1亿港元拨款全数交与非政府组织及志愿机构,或者购买物资直接援助灾区民众。 虽然这些举动不乏一叶障目、以偏盖全之嫌,甚至不排除极少数别有用心者趁机混淆视听、扰乱民心。如少数反对捐款的人称,“内地现在有钱了,港人不需要捐了”。但是,实事求是地讲,部分港人疑捐抵捐的言行,也从一个侧面击中了中国内地慈善工作的软肋,点中了中国内地慈善工作的要害。因为,这些年来,中国内地在善款的管理和使用方面,确实存在很多的问题,暴露了很多漏洞。如近日中国内地红会就公开承认,2008年汶川地震期间,百余艺术家通过义拍筹得的8472万元款项,捐给红会时要求定向捐给青城山市,但红会却将该笔善款用于建设博爱家园。 这么集中、这么敏感的善款,红会都敢挪用或者不用于捐款人指定的项目和地区,那么,对其他捐款,捐款人还怎么可能不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疑问呢?还怎么相信红会这样的慈善机构呢?更何况,郭美美事件的发生,已经让社会公众对红会等慈善机构的公信力产生了极大的疑问。 众所周知,慈善不同于纳税,纳税人的钱到了政府手中以后,在法制健全的国家,如果纳税人对上交的税收使用存在疑问,就可以依法要求政府公开资金去向,公开资金使用程序。一旦发现问题,就可以要求相关司法部门介入,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而在法制不健全的国家,纳税人就只有愤怒和谴责的份了。即便如此,纳税人也不能因此而拒绝纳税。因为,如果这样做,纳税人就触犯了法律,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慈善就不同了,慈善是以自愿为原则。捐赠人是否愿意捐赠,如何捐赠,捐赠多少,别人无权干预,也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迫使捐赠人捐赠。也正因为如此,面对慈善机构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不规范行为,捐赠人除愤怒与谴责之外,还可以作出抵捐的行为。部分港人的疑捐抵捐,就是对中国内地善款使用不规范、不合理行为的一种无声抗议。如果不是因为中国内地慈善机构在善款的管理和使用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些港人也就找不到抵捐抵赠的理由与借口。 需要厘清的是,如果因为中国内地慈善机构在善款的管理各副代表种存在一些漏洞与问题,就发起所谓的抵捐抵赠甚至抗捐活动,用怀疑和质疑阻碍对地震灾区的救助,无疑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在另一个极端上扭曲了慈善的真实含义。毕竟,中国内地的慈善事业虽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从总体上讲,慈善事业发挥的正面作用还是负面影响所不能比的,极少数人的不规范行为,甚至违法行为,掩盖不了绝大多数人的善举行动,掩盖不了慈善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就像2008年的汶川地震一样,如果没有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没有志愿者和捐赠人的大爱之心,灾区的抗震和灾后重建工作就不会如此顺利,中国人也不可能在汶川地震中凝聚新的力量、激发新的活力。 面对部分港人的疑捐、抵捐和抵赠行为,不仅给了中国内地慈善工作沉重而伤心的压力,也促使中国内地对慈善工作的深入反思。实际上,从1997年回归到现在,香港与内地的互动一直是十分正常的,也是越来越和谐的。表现在慈善工作上,港以一直以“人饥己饥,人溺己溺,人悲我苦”的人道主义情怀,积极参与中国内地的各种赈灾救灾工作,仅汶川地震各种捐赠总额就高达百亿港元。此次出现的部分港人抵捐抵赠行为,我们宁可相信他们是恨铁不成钢,而不是真的不想参与内地的慈善工作,没有了同胞之情。血浓于水的同胞感情,在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永远也不可能分割的。 对中国内地慈善机构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来说,在认真反思的基础上,不妨将部分港人的此次举动,看作是一种监督、一种鞭策、一次警钟。一方面,在今后的慈善工作中,能够一切从大局出发,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稳定与和谐出发,认真思考,最大限度地发挥慈善工作的作用,不辜负捐赠人的一片善心;另一方面,加大法制建设力度,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尽快对红会法进行修订。其中,在如何加强监督方面,要增加更多的内容与手段。在此基础上,加快慈善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公开化步伐,对每一笔善款的使用,都能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与评判。 总之,只有这样,慈善工作和慈善机构的社会信信力才能得到提升,慈善工作的正能量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谭浩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