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6万多斤的橘子遭聚众哄抢,尽管民警现场“拔枪止抢”,但货主还是仅拿到2000多斤完好的橘子。记者昨日从兰州市榆中县公安局获悉,榆中警方对“1•4”聚众哄抢橘子案进行了查处,对无视货主劝阻、不听民警制止的徐某等4人分别处以5日、10日行政拘留,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还有30人受到批评教育。 新年伊始,哄抢大戏就轮番上演。兰州哄抢橘子之后,1月8日下午2点,在福州打工的熊大姐在8楼擦玻璃时,系在腰间的钱袋子口子不慎散开,袋内的6000元被大风吹散,瞬间被路人哄抢干净。至于此前,抢橘子、抢葡萄、抢鸽子、抢洗衣粉……就像网友说的,区别的不是哄抢的姿势,而是你有什么值得哄抢。 一说哄抢,就是“道德迷失”。于是苦口婆心,于是谆谆教诲。但换个场景,今日义愤填膺的道德卫士,很可能就成了下一场哄抢事件中的领衔主演——这才是症结所在。抽象的良心论,别说诘责不了哄抢者的初心,恐怕对于真正的道德问题,也是隔靴搔痒罢了。有一点恰恰被我们所忽略、混淆:哄抢行为本身,不仅是悖逆道德行为,而且已然涉嫌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哄抢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更严重的是,如果财物价值达到了起刑点或者在哄抢过程中使用了暴力,甚至将构成抢劫罪。就兰州警方的做法来看,颇受好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强行冲越民警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民警可以使用“驱散性、制服性警械”。亮枪止抢,也是合法职能作为。 道德是高点,法律是底线。两者具有一致性,也有截然的差别。聚众哄抢,无论是群体极化的心理表现,还是爱占便宜的人性灰斑,在一个法治社会,显然不能轻飘飘继续以棉柔的“道德处方”来调和。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3月至今,各地媒体报道的哄抢事件已经多达26起。仅今年元旦以来,就有两起哄抢事件被曝光。严肃的法律问题,模糊成语义暧昧的道德问题,加之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作祟,哄抢事件才会“绵绵无绝期”。当然,哄抢事件难以止歇,也反映出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快速反应不足,多警种联动不够,应对哄抢的能力依然有待提高。 只见哄抢,不见罚单。这本身就是公平正义维度下的硬伤。哄抢不是“中国式”的问题,国外亦然。不过,如果始终不能从“道德处方”的视角中跳脱出来,以法槌厘清哄抢事件中的是非权责,每一起哄抢事件,都会成为鼓动“破窗效应”的一声号角,而公共语境下的私产,随时都有被“分而食之”的凶险。一句话,面对哄抢,法律再不能袖手旁观。(光明网评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