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日政协文艺组讨论时,北京交响乐团团长谭利华指出,一大拨中国演出团队砸钱去金色大厅“镀金”;国内首位登“厅”的宋祖英坦言自己“开了个‘坏头’”,并认为“后来者应该有一个审核审批的过程”。 金色大厅的“含金量”,无疑让很多人开了眼界。更让人讶异的是,仅在去年,就有上百个国产演出团体去“镀金”。 按理说,趋“名”若鹜,只要靡费的不是公帑,哪怕是给头衔“镀上24K金”,都无可厚非。 可据了解,这些团“有中央级写条子的,有各省市领导写条子的……搭上钱都没人看”,演出完了,还会彼此颁发从网上down下的“市长签名”纪念证书。有“递条子”的,有录像的,还有发证书的,啧啧,一条龙服务。不得不佩服,他们“演技”够硬,“自嗨”本事够高,连王朔笔下的《顽主》,都不带这么写的。 砸钱租厅,当然不是为了自娱,虽然厅内没几个人转身说“I want you”,可回了国,照例是“载誉归来”。对某些团体、个人来说,能在金色大厅上献艺,相当于被盖上“国际认同”的钢戳,当然格调立升、档次陡增;而对个别机关单位而言,这是文化“走出去”,是可以裱起来的“政绩奖杯”。 烧钱“走出去”,带回来的是“光彩”。花公家的钱“走出去”,结果只演了场“名利买卖”,所谓的“镀金”,收获的是虚假认同,这除了自欺,还能蒙谁? 说到底,文化“走出去”,靠的是实力,是依托于市场自发而成的口碑,而非靠行政之手“揠苗助长”。当然,这最需要的,不是制定国家标准“用一个标准审批”,而是收束行政力量、靡费公帑的冲动。 公费“镀金”,本质就是变相的公款旅游,也是奢侈浪费。早在2010年,文化部其实就已下发《制止国内演出团体赴维也纳金色大厅等国外著名演出场所“镀金”风的紧急通知》,但这规制震慑力有限。只有对公费“镀金”收束报批口径,能禁则禁,才能遏制这股“镀金”风。 用公费来满足某些单位、个人的虚荣,用烧钱来把玩艺术,也是真人版的“小丑演出”。表演得再逼真,也换不来什么文化自信,只能是贻笑大方,沦为笑柄。(佘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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