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制度给力社会共治
发表时间:2014-03-14   来源:人民日报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黑名单制度的效力真正发挥出来,需要充分的社会共治

  逃骗税者黑名单、食品安全黑名单、电子商务黑名单、农资黑名单……“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政府工作报告余音未了,各地、各行各业已掀起建立黑名单制度热潮。

  这是“黑名单制度”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也是简政放权改革启动以来,政府减少行政力量对市场直接干预,谋求市场监管创新、探索社会共治的一项重要举措。

  简政放权,下放权力,激活市场,改革红利已经初显。但也有人担心,政府权力下放,会不会引发监管失措?购买第三方服务,如何保证第三方的行事规范和服务质量?企业“法无禁止即可为”,会否导致市场乱象丛生?

  正如有代表委员所言,简政放权并非简政放责,而是“既要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又要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3月13日,李克强总理在记者招待会上谈到简政放权时就表示,“放,并不是说政府就不管了,我们讲的是放管结合。要让政府有更多的精力来完善和创新宏观调控,尤其是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入社会、市场力量,建立黑名单制度就是项积极的探索。过去,我们总是将市场环境建设寄望于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或者罚款、评优评奖一票否决,以为行政手段监控无所不能。实践证明,单一的行政处罚手段并不能对企业形成有效约束;我们也寄望于市场主体的道德自觉,认为“诚者,天之道;思诚者,人之道”,道德约束力量无穷,但道德有时也抵不过利益的诱惑,一旦企业能从非诚信中获得利益,所谓道德自觉就不堪一击。

  黑名单制度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于一体,推动政府各相关机构之间联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让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社会共治,市场监管事半功倍。上海金山区从去年开始推行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生产安全黑名单制度,“黑名单”不仅网上公示,还抄报给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和上下游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土地批不到了,贷款贷不了了,原料不供应了,产品卖不掉了,倒逼这些企业投入资金整改,无力整改且产能落后的企业不得不退出市场。

  社会共治压缩了失信者、失信企业的生存空间,这是黑名单制度的主要价值所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10日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说,去年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行公开曝光;对7.2万名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惩戒,约20%的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主动”背后,恐怕不是道德自觉,也不是行政命令所驱使,而是个人和企业因失信付出的信誉代价、商业代价太过沉重。

  诚然,黑名单制度同样要明确政府权力边界,谁有权拟定黑名单,拟定黑名单的程序怎么样,其执行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公开等等,都需要规范。与此同时,改变地方政绩考核,强化地方政府信用构建,也是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前提。如果,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考虑,对失信纳税大户和明星企业百般包容,黑名单制度非但不能成为有效的市场监管手段,相反,会成为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的一只隐形之手。(郝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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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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