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博弈的显性价值在于立法决策的科学合理,而潜在价值在于法治精神的培育 近日几位好友席间闲聊,说起深圳拟立法规定酒驾“同乘受罚”这一话题。如同网络舆论场上的热闹,同桌的人都急于表达自己的看法。支持者大声说着理由,反对者也极力陈述观点。虽然两种声音谁也没能说服谁,但酒酣席散之后,没有一个喝了酒的人是开车走的。此情此景,让人感慨:这或许就是立法博弈的价值体现吧。 所谓立法博弈,就是在立法过程中,相关利益主体通过公开平台充分表达自己观点,进而达成立法合意。立法博弈的显性价值在于立法决策的科学合理,而潜在价值在于法治精神的培育。换言之,公开、广泛、充分的讨论,不但能使立法取得更大公约数,还能让更多的人知晓法律规定、明晰法理要义,从而尊重法律、信仰法律、遵守法律。从这个角度看,不管深圳酒驾“同乘受罚”是否能落到实处,但可以肯定的是,不酒驾、不乘坐酒驾车的观念现已是越来越深入人心了。 良法之治是社会的共同期盼,博弈是制定良法的重要保障。挖掘立法博弈的价值,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离不开立法机关、媒体、公众的共同努力。 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条主线。近年来,各级立法机关在立法公开方面迈出了较大步伐,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然而,有的立法机关对立法博弈还是有所顾虑,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害怕听、听不进不同意见。要么我行我素,你说你的,我干我的;要么缩手缩脚、裹足不前,一遇争议就搁置。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立法过程中涉及的利益调整将会越来越多,意见分歧也会越来越大,立法博弈无疑会成为一种常态。面对博弈过程中的争议,立法机关如何保持法治定力,需要勇气,也考验着智慧。 媒体是社会的瞭望哨,也是立法博弈的引导者。面对厚厚的法律草案文本,普通老百姓看不过来、也难以看出门道,这就需要媒体的敏锐发现和通俗转达。然而,有的媒体为了吸引眼球,或者因为记者法律功力不够,在对法律草案的报道中,时不时出现耸人听闻、断章取义等现象,一番热炒、热评后,才发现是摆了乌龙、闹了笑话。有的甚至因为媒体误读,影响到法律的出台或执行。这显然与媒体责任背道而驰。因此,引导博弈、呈现争议,媒体需要及时理性、客观准确、生动形象地去解读法律草案。 对法律草案发表看法、提出意见,是公民的权利;对某个法律草案条文的认可与反对,是个人的自由。立法博弈需要的是依法据理地争论,而不是声高音大地争吵,更不是无端指责和调侃漫骂。综观深圳酒驾“同乘受罚”的争议,有个可喜的现象:从促进社会文明论述、以法治视角观察、提出建设性意见的讨论成为主流。这正是公众在立法博弈中逐步成熟的表现。 总之,立法博弈应有一个共同的价值遵循,那就是看法律草案规定是否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彰显法治精神,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否符合中国的国情、社情、民情。(黄庆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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