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有权获得代表的联系方式
发表时间:2014-07-25   来源:中国青年报

  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主办的“羊城论坛”上,有媒体抛出“代表们是否愿意公开自己联系方式”的问题,到场百余名各级人大代表中,主动举手表示同意的仅十余人。一位广州市民说:“这么多年来,从来没见过社区里的人大代表,我们有需求,但找不到代表。”(《新快报》7月23日)

  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大多是单向的。代表可以在固定时间、地点走访选民和举行接待日活动,而选民如果想找当地人大代表,哪怕是自己投票选出的基层人大代表,都很难获得有效联系方式。近年来,一些人大代表主动公开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并设立专门地点接待选民,取得了不错的反响。但是,因为代表联系方式公开尚未成为制度,对一般选民来说,绝大多数代表的踪迹难以寻觅。

  2010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人民群众保持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上述规定显示,国家法律要求代表主动与选民保持联系,形成某种程度上“自上而下”的沟通渠道。

  国家法律没有硬性规定代表公开联系方式,可能是考虑到我国人大代表实施兼职制。除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少数专职委员,一般代表在履行代表义务的同时,还要兼顾自身工作。为了不影响日常工作,很多代表不愿意公布联系方式。

  在《代表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时,一度还有“代表不得设个人工作室”的条文。这项规定针对一些基层人代会出现专职代表、并设立了专门接待选区来访群众的办公室的情况。此规定因争议过多,最终从修订案中消失。这次修订增加了“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更加明确了代表兼职化,不过也可能会减少本单位之外的选民见代表的机会。不仅选民打电话给代表不容易,登门拜访也不简单。

  在人大代表兼职履行职责的大前提下,适当公开代表联系方式,并非不能做到。特别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基层人大代表,更应有动力和义务公开自己的联系方式。在技术操作上,我国人大代表很大比例上由政府官员构成,对那些在党政机关工作的人大代表,公布其办公室地址和电话难度并不大,机关也可以安排专人接收选民意见。而对那些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大代表,当地人代会不妨替他们设立专门的信箱,也可以公开代表电子邮箱。当然,以上措施有效的前提是渠道通畅,否则就算公布了地址、电话,上门进不去,电话打不通,还有“门神”阻挡,再怎么公开也没有用。

  每五年一次的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在很多地方已成为热闹的民主盛宴。代表和选民的参与感也越来越强,人代会不再是“橡皮图章”。但是,人大代表是否真的代表人民心声,不仅是在选票填写的片刻,不仅在一年一度的代表大会时,更在于平时能不能随时维护选民利益。无论如何,人民有权获得代表的联系方式。(王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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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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