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创办了一家私立博物馆,然而博物馆设立指路牌,却无处申请审批,无奈之下只好自己竖立了一个指路牌,多年来,多次被相关执法部门摘掉。 申请立一块指路牌,相关的部门都说不归自己管。而为什么不能受理,有的部门的回答居然是“不为什么”。然而等自己立起来了,相关的部门又都来制止、处罚。指路牌当然不可以随便立,但总该有合法的路径。执法部门既然认定自立路牌不合法,指出了违法的缘由,就有告知怎样做才合法的义务。各部门为何全都“讳莫如深”? 更吊诡的是,不许私立指路牌的地方,却有一些指路牌一直屹立不倒;拨打路牌上的报装电话,对方在身份上表现得很神秘,称只要每年交1.5万元,他们给立牌后就合法了。合法与不合法的界线就是交钱。公共资源成商品,并不新鲜,比如某些城市的人行道被城管部门拍卖,变成“收费停车场”;比如一些海岸线要么被圈起来,要么承包给企业或个人,承包人向政府交了钱,公共地带便成了私有地盘,用于谋利。 一个小小的指路牌每年竟要收1.5万元费用,“许可人”神秘兮兮,或许是他们自己也觉得这种行为不够磊落。抑或是相关部门都有分红?否则为何全都避谈合法立牌渠道?打击“非法立牌”上为何那么步调一致? 即便相关部门都是清白的,1.5万元立牌费与他们或大多数部门无关,不告知合法立牌途径的做法,也不是政府部门应该有的表现。政府行政行为,不管是执法,还是审批,本质上都是公共服务。服务的终极目标是被服务者满意,满足被服务者的合理需求。“指路牌十年坎坷”的故事,给当前的行政改革、政府转变职能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与课题:政府的服务意识与职能,应与审批权的减少呈反向加强,并完善服务型政府的制度体系建设。(马涤明 摘编自2014年9月20日《广州日报》,原题为《“指路牌十年坎坷”拷问服务型政府》,有删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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