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熟人百余万 被告被判11年
被告利用与被害人之间非常熟悉的条件,骗取百万元。近日,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杀熟”诈骗案,被告人路丹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4年2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路丹以与被害人夏某某合伙向营口鹏霖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运输、销售河沙为由,骗取被害人夏某某的信任,由被害人夏某某负责垫付运输费用;被告人路丹利用其伪造的入库单、对帐单、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110余万元。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路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办法,骗取他人人民币11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虽然被告人路丹归案后坦白认罪,但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不能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属情节严重,判处被告人路丹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下发后,被告人路丹未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已被依法送交监狱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非常熟悉,故而被害人放松警惕,过于相信被告人,致使数以百万元被骗,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难以挽回。通过本案的审理,警示其它群众在经济往来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诚信经营、维持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社会经济的良性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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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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