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缓刑期内再诈骗 数罪并罚获重刑
发表时间:2015-11-0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随着智能手机的发展,聊天工具“微信”迅速风靡,赢得亿万用户。然而,在微信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成了不法之徒利用的工具。近日,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微信交友诈骗受害人钱财的案件。

  被告人文某系无业青年,2015年初,文某化名韩刚,在微信上认识了女孩小玲。韩刚称其是留韩硕士,父亲在省政府工作,自己在市政府工作,还兼职搞工程。两人通过微信聊天熟悉后,韩刚就提出了见面。见面后,韩刚向小玲聊起了自己的留学经历、生意经验、家世背景等,小玲被韩刚的风度、谈吐打动,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一天,韩刚说自己的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小玲没多想便将自己仅有的两万元钱借给了韩刚。后来韩刚一直没有还钱,小玲基于恋人关系也没有催要,直到小玲将男友借钱的事告诉朋友,才从朋友处得知难以置信的消息——韩刚是骗子。小玲和朋友一起找到韩刚,催问之下,韩刚说自己并没有工作,没有还钱的能力,小玲便报了警。在警方的讯问下,文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供述的内容更是让小玲大吃一惊。原来,韩刚不仅名字是假的,并且只有初中文化,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目前还在缓刑考验期内。除了骗小玲的钱,文某还以类似的方式同时与小芳、小红、小霞等3名女孩“谈恋爱”并骗取钱财,共计14万元。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文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判处文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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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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