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撞南墙不回头 直到被拘才履行
老话讲“不撞南墙不回头”。被执行人孙、张二人就是典型代表。近日,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直到法官对其中张某采取拘留措施后,才主动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
今年5月6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孙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偿还原告钟某欠款人民币99060元;2、被告孙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偿还原告钟某欠款人民币99060元的利息(自2011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宣判后,因孙某、张某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钟某于6月1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沈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某采取了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措施,后孙某主动与申请执行人钟某联系,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给付了大部分欠款,并表示能够按照和解协议履行。
典型意义
通过本案的执行过程,不是所有的被执行人都是没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认识不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才有履行判决的紧迫感,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告知被执行人可能产生的后果,这样对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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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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