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日,重庆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杨某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重庆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授权杨某在大连市中山区开设某某品牌产后调理恢复中心店,特许期限为3年,从2012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2日,期间全部特许费为22万元,每年支付品牌管理费2万元,签订协议时,杨某需缴纳1万元保证金。重庆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杨某提供美容设备,并对设备质量负责,因质量问题造成杨某损失的,该公司负责赔偿。合同履行过程中,杨某认为重庆该公司提供设备质量有问题,起诉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保证金及购货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提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其仍在经营,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向其提供的全部产品和设备均无合格证明或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向其提供的产品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原告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且原告仍在经营,故不同意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特许经营,通俗地讲就是加盟,加盟一个品牌,利用该品牌已经建立的市场知名度,利用特许人已经形成的一套经营模式和操作方法,不可谓不是一种经商的“捷径”。但是,经商有风险,经营需谨慎。从法律上讲,特许人开设的直营店和加盟人开设的加盟店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承担经营风险、民事责任也是独立的。因此,加盟人在决定加盟一个品牌前应当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包括其开设店铺的地理位置、当地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特许人直营店的经营状况等。(重庆渝北区法院 杨枫 余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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