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移民补偿标准不满,巫山县大昌镇居民冯某禄擅自侵占移民统建房且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禄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查,2007年11月8日,被告人冯某禄与巫山县大昌镇人民政府签订了《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巫山县移民安置合同》,其全家四口人共获得生活安置补偿费41200.78元。同时,大昌镇人民政府将冯某禄位于大昌镇老城凤凰路116号的房屋拆除后,按照移民政策以每平方米280元的标准对其进行补偿。冯某禄认为补偿标准太低,拒绝领取该补偿款,擅自入住大昌镇龙池街338号1单元3-2室的大昌镇人民政府移民安置统建房,并一直占有。2013年9月25日,大昌镇人民政府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禄立即排除妨碍,返还房屋。同年10月16日,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冯某禄搬出其非法占有的大昌镇龙池街338号1单元3-2室,将房屋交还给大昌镇人民政府。判决生效后,冯某禄拒不履行。2013年12月31日,大昌镇人民政府向巫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巫山县人民法院向冯某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张贴了执行公告,并多次给冯某禄做工作,让其搬出该房屋,但冯某禄拒绝执行判决,拒不迁出其占有的房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2015年9月22日,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冯某禄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冯某禄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于2015年10月20日搬出其非法占有的大昌镇龙池街338号1单元3-2室,并将房屋交还给大昌镇人民政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禄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禄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禄搬出其非法占有的政府移民统建房屋,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冯某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重庆市巫山县属三峡库区的国家移民大县,在移民过程中发生了众多移民擅自侵占政府移民统建房的现象,在清理移民统建房的过程中,绝大多数侵占统建房的移民都能自觉搬出擅自侵占的移民统建房,将移民统建房返回给政府。冯某禄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擅自侵占国家移民统建房,且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返回所侵占的房屋,在当地移民中造成了恶劣影响,据此,重庆市巫山县人民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冯某禄的刑事责任,对那些心存侥幸、妄图侵占移民统建房拒不返回的移民起到震慑作用,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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