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了一起诈骗案。案中被告人分别假扮当地供电所主任和炼油王老板,合伙设局演“双簧”,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被人民法院依法处刑。
2015年1月6日,根据被告人周文提议并与韦厚榆、韦桂爽、黄万亮(另案处理)到广西宁明县海渊镇以收购“炼油王”的名义实施诈骗。由周文扮演当地公务员和介绍人,韦厚榆扮演收购“炼油王”老板,黄万亮扮演出售“炼油王”老板,韦桂爽负责跟踪、望风。韦厚榆在海渊镇街上确定戚宏清为被害人后,便上前与其攀谈,谎称自己准备修建炼油厂需要招收务工人员,想请其务工。戚宏清同意后,韦厚榆用摩托车搭载其来到海渊镇迅达驾校路口处看工地。此时,周文驾驶摩托车假装路过,韦厚榆将其拦下,并假装询问周文是否有“炼油王”出售,其欲以每粒1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周文自称是本地供电所“黄主任”,并说认识在路白村出售“炼油王”的“阿八”,可以带二人去看货。
周文搭载戚宏清与韦厚榆一同来到路白村,周文让韦厚榆在村口等候,其和戚宏清进入村里找到由黄万亮扮演的“阿八”。黄万亮拿出用口香糖伪造的“炼油王”给戚宏清看,并称一粒 “炼油王”售价为80元,现有约4000粒。周文即怂恿戚宏清一同出资收购“炼油王”,再以100元每粒的价格出售给韦厚榆,赚取每粒20元的差价。戚宏清同意后,周文即搭载其返回海渊镇街上。戚宏清独自回家拿出存折到银行领取三万元人民币,随后在海渊街猪肉行将三万元交给周文。周文谎称自己需要回家领取更多现金,让戚宏清在原处等候,周文即驾驶摩托车离开。在外围望风的韦桂爽看见周文诈骗得手后即通知韦厚榆和黄万亮一同离开海渊镇。当日,四人在北江乡公路边会和,均分赃款,每人分得7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文、韦厚榆、韦桂爽赔偿了被害人戚宏清人民币30000元并获得谅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文、韦厚榆、韦桂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本案中,周文提出犯意,并积极参与作案,扮演当地供电所主任骗取被害人信任,让被害人误以为一起合伙做生意将钱交给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厚榆积极参与作案,负责物色被害人并将被害人骗走,让被害人误认为可以跟周文一起收购炼油王,后再转卖给其获得利益,在整个案件中是不可缺乏的一部分,是本案的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桂爽积极参与作案,但其只是负责跟踪被害人及望风,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诈骗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法院对被告人周文、韦厚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对
韦桂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案是一起典型合伙诈骗案,假扮当地企事业单位人员,分工明确,共同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冒充公职人员进行诈骗,容易使被害人信任,并且在即得利益的面前并且有公职人员的参与,使被害人更加信任该事实,从而受到诈骗。任何人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贪图小便宜,对突如其来的利益要认真对待,没有不劳而获的利益,避免上当受骗。法院在打击这类犯罪的同时,也注重保护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追缴问题,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适用缓刑,达到即打击犯罪又保护人民财产的目的。 (广西崇左市宁明县人民法院刑一庭 黄方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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