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帅某科、袁某万、杨某富、江某梅共谋后,来到重庆市璧山县临江镇市场,由帅某科和江某梅以治病消灾为由将被害人黄某秀引诱至假扮大师的杨某富处。
袁某万将事先获知的黄某秀基本情况告知杨某富后,杨某富告知黄某秀和江某梅二人家人有灾,帅某科和袁某万先后谎称杨某富已替自己家人消灾。随后杨某富要求黄某秀和江某梅二人取钱祭菩萨消灾。江某梅将1包树叶交给杨某富,黄某秀则从附近邮政储蓄所取出2000元人民币后交给杨某富。
杨某富又告知黄某秀和江某梅将随身携带的首饰祭菩萨消灾,江某梅假装将自己佩戴的1条银色项链交给杨某富,黄某秀则将其随身携带的1枚黄金戒指、1条黄金手链、1条黄金项链交给杨某富,杨某富告知黄某秀和江某梅下午过来取钱和首饰。
黄某秀离开后,帅某科、袁某万、杨某富、江某梅逃离现场,四人将首饰销赃并将此次骗取的现金及销赃款共计约人民币8000元予以均分。
此外,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帅某科、杨某富、江某梅共谋后来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太山村小湾新村市场,采用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罗某芬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及1对黄金耳环后三人均分。
2014年7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帅某科、杨某富、江某梅抓获归案,同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袁某万抓获归案。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秀的黄金戒指和黄金手链共计价值人民币7020元。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帅某科、袁某万、杨某富、江某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四被告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帅某科、袁某万、杨某富、江某梅共谋实施诈骗行为,是共同犯罪,且在诈骗活动中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应对所有的犯罪金额承担责任。
被告人帅某科、袁某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帅某科、袁某万、杨某富、江某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帅某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被告人袁某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被告人江某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四、被告人杨某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五、责令被告人帅某科、袁某万、杨某富、江某梅共同退赔黄某秀人民币九千零二十元;被告人帅某科、杨某富、江某梅共同退赔被害人罗某芬人民币四千元。
(三)典型意义
在法律日渐完善的今天,市民百姓被骗的新闻层出不穷。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诈骗手段更是不断翻新。诸如冒充法院人员以涉嫌犯罪为名恐吓,冒充邮政人员以送大礼为名利诱,虽然这都是些大家有所耳闻的老手法,但遇到爱贪图小便宜或易受到恐吓的市民,这种手段时而会得逞。
对于骗子而言,或许99次未遂,但一次得手,就会带给受害人不小的损失。而骗子们会继续寻找目标,他们不会有丝毫怜悯,如果第一次行骗得逞,他们还会对同一受害人进行二次诈骗。被骗者的遭遇值得同情,但受害者本人也应对自己为何被骗的原因进行反思。
一些受害者觉得被骗是件丢脸的事,受骗后不愿声张,客观上助涨了骗子的气焰,使其他人处于潜在的风险中。被骗后报警是必不可少的,无论案件是否能告破,至少可以案说法,警示他人引以为戒。
综上,市民百姓容易被骗,其原因有三个:一是老百姓自身缺乏警惕意识,在面对团伙诈骗的时候,容易被引诱;二是团伙诈骗的迷惑度较高,其有完整的策划方案,借助现代科技,普通市民稍微不注意就可能被骗进去;三是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今天,我们在考试报名、网购、买房、炒股的同时,没有注意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
因此,法官提醒市民,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迷信所谓的“法事”可以“消灾”;在与陌生人搭话时,要保持警惕,不要轻信陌生人,如若发现可疑人员实施诈骗行为,立即打“110”报警;另外,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尤其是在注册网银、网购时要有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重庆北碚法院 刘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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