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美丽乡村“建设为幌子虚构工程合同诈骗
发表时间:2015-11-2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3年6月,白沙黎族自治县南开乡某村队的刘某在得知本村队列入“美丽乡村”建设计划的消息后,找到建筑包工头张某,他声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助拿到工程合同,并拿出一份空白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劳务工程施工合同给张某。此后一个月,两人就承包工程的事情见面磋商过几次,刘某称需要向村里缴纳工程建设押金6万元。7月5日,张某从朋友处借来6万元现金委托刘某交给村里,刘某将工程合同复印件给了张某。三天后,张某拿着工程合同来到南开乡某村队准备签订合同时,却得知刘某已经在前两天将房屋卖给本村人,举家搬回广东茂名老家。村队长告诉张某,“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承包需要村民小组开会讨论决定并报乡政府审核才能签订合同,刘某此前并未向村里说过承包工程的事情。此时,张某才发现自己被骗,他旋即向公安报警。2014年10月,白沙公安联合茂名当地派出所将刘某抓捕归案。

  在庭审上,刘某承认工程合同是自己从村队长那里借来私自复印给张某的,但他声称自己在村里跑关系花了不少钱,而且张某要求村里预先支付一半的工程款让自己感觉受骗了,于是便举家迁回了广东老家。但是多位证人的证言显示刘某并未就工程建设疏通关系,刘某也无法说清楚6万元花费的去向。

  (二)裁判结果

  海南白沙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2000元。

  (三)、典型意义

  刘某借政府实行美丽乡村建设计划,利用复印的工程合同实施诈骗,损害他人利益,逃避自身责任,不仅触犯刑法,更违背了社会诚信,损害了地方和村集体的利益和形象。法院对刘某作出的判决显出法律不仅是惩处犯罪,还引导人们在社会经济中的各类活动中要讲诚信,更要合乎法律,依循程序。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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