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广州市清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林某与张某签下一张《欠据》,欠据记载“今欠张友轮胎款货款(张某)134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违约金比例,欠款人处有林某签名并按手印,代表人处有其妻李某的签名。不料在法庭上,李某却一口否认欠款事实,并提出欠据上书写的债权人是张友,不是张某。案件审理节外生枝。
张某系广东省广州市清城区某轮胎贸易部的个体经营者。2012年10月11日,林某立下一张《欠据》,内容如下:“今欠张友轮胎款货款(张某)134000元。该款在此后60日内付清。逾期未付清的按欠款额每日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欠款人:林某(签名并按手印),代表人:李某。”《欠据》上还记载了四次付款记录总付14820元,其中后面三次付款都有“李晓”签字。欠款人林某一栏下方还记载着某汽车服务部,李某是该服务部的开设人和经营者。张某认为林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应当共同偿还剩余欠款119180元,追讨未果后,张某无奈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二人还款并支付利息。
本以为是很简单的欠款纠纷,却生节枝。林某无提出抗辩意见,而李某却一口否认欠款事实,并认为就算林某有欠款也与其无关,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林某自行承担。林某常年赌博,如债务与赌博有关,则不受法律保护了。重点还提出欠据上书写的债权人是张友,不是张某,认为“(张某)”字样也是事后添加,“李晓”的签名也并非李某书写,属伪造,对两个签名提出鉴定申请。
广东省广州市清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欠据》作为结算确认债权的文书,清楚记载了林某欠货款134000元未付。虽然欠据中书写欠“张友轮胎款”,而非“张某”,但是张某户口本中记载曾用名是“张土有”,在民间亦存在称呼和使用小名或别名的现象,本案中张友名字中的“友”与张土有名字中的“有”在粤语发单音一致,不排除林某在书写欠据时使用了日常称呼的小名或别名的情况。基于张某持有欠据的原件并经营轮胎贸易,林某所欠的是轮胎款,李某系该汽车服务部的经营者,有理由相信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另外涉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林某代夫妻双方经营的汽车服务部向张某购买轮胎,也是合情合理合法,认定本案货款应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林某、李某向张某支付货款119180元及利息。 (广州市清城区法院谢艳芬 邓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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