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李某好意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王某使用,却没想到自己与好友一同成为了被告。近日,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朋友之间因出借信用卡引发的诉讼案件。
被告李某与胡某系朋友,2014年李某将自己办理的信用卡出借给胡某使用,此后李某的信用卡一直由胡某持有。2015年胡某从该信用卡中透支5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胡某无力偿还,便找到原告王某帮忙归还透支款项,承诺王某帮忙归还透支款项后,王某可持有该信用卡消费或取现5万元作为偿还王某代为清偿的款项。王某偿还了信用卡中透支的万元后,胡某便将信用卡交付给王某持有,并告知王某信用卡密码(胡某在找王某代为归还透支款项的过程中,并未告知王某该款是由其本人透支使用)。王某按约定使用信用卡时发现该卡无法正常使用,遂将胡某与李某告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其代为清偿的5万元。
庭审中,王某与李某之间的争议较大:王某称其代为清偿的是李某的信用卡,在偿还透支款项过程中不知道透支款项的实际使用人是胡某,坚持要求李某承担责任。李某则认为自己是出于信任朋友胡某,才把信用卡借给胡某使用,自己不认识王某,也未承诺王某任何事宜,王某为什么要替自己还钱,故不愿意承担还款责任。胡某则显得十分尴尬,虽愿意还钱,但因自身原因,还款期限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同时又深感愧对朋友,本是好意帮自己,却让朋友坐上被告席。
庭后,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到这起案件的特点,认为此案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调解。本着“公正司法,为民解忧”的原则,努力与矛盾双方讲道理、明法律,化解了双方之间的抵触情绪,使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法官说法】
朋友之间关系好、相互信任、互相借用对方物品是常有之事,也是人之常情,但也总有底线,有些物品是不能出借的。例如本案中的信用卡,信用卡与个人的身份密切相关,是银行根据个人经济能力、信誉度办理的,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账户。持卡人出借自己的信用卡,就等于出借了自己的信用,一旦出现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就会带来诸多不便,金钱、信誉等都有所影响,甚至会惹上官司,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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