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涨租故意拒收租金 告租客违约被驳回
发表时间:2015-11-2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日前,广东省翁源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门店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房东张某在合同期内想涨租金,故意拒收租金企图造成租客违约的假象,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翁源法院审理认为,从租客黄某提供银行工作人员备注的存单及其曾到公证处要求提存的相关情况,足以证明其未违约,遂依法驳回张某的诉求。

  张某的一间偏僻门店,长期难以出租。2011年3月间,黄某找到张某欲租赁该门店,张某一口答应。于是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租金每半年缴纳1次,前两年每月租金为1000元,以后每2年增加1次租金,并明确约定了增加的金额。同时约定,黄某如果推迟1个月以上无故不交租金,张某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门店。合同签订后,黄某开始经营生意,双方履约2年多一直相安无事。经过努力,黄某打开经营局面,门店日渐兴旺。见此情形,张某认为门店升值已远超预期,便于2014年春节后与黄某商量加收租金,黄某则以合同早有约定为由,回绝了加租要求。

  涨租没谈拢,张某便动起了“歪脑筋”。2014年6月间,张某向黄某提供了一个银行账户,交代黄某以后将租金存入这个账户。2014年12月间,黄某打算向该账户存入2015年上半年租金时,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该账户已清户,不接受存款。黄某便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在存单上予以注明。而后,黄某向张某要求当面支付租金,张某不予回应。黄某担心超过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便到公证处要求提存,但公证处以没有公用账户为由拒绝提存。黄某无奈,只好放弃。

  2015年4月,张某以黄某无故超期支付租金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追缴拖欠租金及支付违约金5000元。庭上,原告张某诉称经原告两次催告,被告黄某仍拒绝支付租金,被告已构成违约。被告黄某则辩称,所谓拒付租金完全是原告蓄意造成,事实是原告为求涨租不成,故意拒收租金造成被告违约假象。黄某当庭在法庭的见证下一次性交清租金给原告,并向法庭提供了银行工作人员备注的存单及其曾到公证处要求提存的相关情况,以证实自己未曾违约。法庭经过审理查证,认为原告所述缺乏证据支持,反观被告积极支付租金并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因此,法庭对其所述予以采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见,房东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租客“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本案中,租客黄某因提供证据证实了是房东张某拒收租金,而非自己有意拖欠,因而获得胜诉。但现实中,很多租客并未像本案黄某一样事先做足充分准备,导致在被诉时陷入被动状态。法官提醒,遇此情形,租客可通过公证提存的方式完成支付租金义务。租金一旦依法提存,租客只需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房东,提存产生的费用均由房东承担。即便公证提存如本案未能实现,亦可留下相关证据证实意欲提存的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汪次安 林倚萍)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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