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网店卖假烟 90后店主被判刑
发表时间:2015-11-2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一名90后广东小伙,为了赚钱在淘宝网上开店卖起了“中华”等名牌假烟。日前,浙江龙游法院一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1月27日该案正式生效。

  陈某是广东汕头市人,21岁,原来是在淘宝网上卖羊毛衫的,天气暖和起来后生意冷淡。他看到一个朋友卖假烟赚钱快,就动起了歪脑筋转行销售假烟。2013年4月,陈某从朋友王某处进购了一批假烟,放在租住的房间内。为了扩大销售面,他用自己和家人的身份资料,在淘宝上注册了“依贝妮烟标”、“国色天香022”等10家网店。这些网店主要出售假冒“中华”、“利群”、“芙蓉王”、“玉溪”等注册商标的卷烟,比如“中华”假烟进价125元一条,网上卖188元,赚63元,利润颇丰。因为价格便宜,很多淘宝买家上当受骗,网店生意很好。到同年10月,短短6个月内,陈某的网店销售金额共计17万余元,盈利6万多元。

  2013年7月,浙江龙游的一位名叫“梅花兔75”的淘宝买家,在“依贝妮烟标”的网店上买了一条软壳“中华”香烟、一条硬壳香烟和一条”和天下“香烟,以770元总价拍下上述物品并支付货款。几天后收到香烟,他朋友说是假烟,这位买家才知道网店销售假烟,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经依法审理后,龙游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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