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军到银行柜员机存钱,存完钱后忘记取回银行卡。不久,到银行取钱的吴某发现该柜员机界面提示可以取款,一时心生贪念,取走了5000元。后吴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广州市从化法院判决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11月14日20时53分,阿军和女朋友一起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江埔街的一家银行柜员机存钱,存完钱后,他们顺路到银行隔壁的一家水果超市买东西。大约一分钟之后,阿军的手机收到了一条短信,称他在20时54分提取了5000元人民币。这时他才发觉自己的银行卡忘记拿了。重新返回银行柜员机的他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已经被人取走了,剩下的只是柜员机上一张取款凭条。于是他就拨打了110报警,并跟随民警到派出所报案。阿军向警察反映:自己的卡里一共有72000多元,被别人取走了5000元,卡内还有67000多元没有被盗。
被告人吴某称,当天晚上,他到江埔街的银行柜员机准备取钱给妻子用于家庭开销,在左侧的柜员机取款不成功,于是就到右侧的柜员机操作。当他准备把银行卡放进插卡口时,看到柜员机界面提示可以取款,于是他就按屏幕提示,取了5000元出来。吴某说,当时自己喝了酒,神志不清才做了错事,第二天酒醒后赶着去外地上班,就没有立刻还钱。由于吴某在左侧和右侧柜员机前留下了视频影像,且他曾在左侧柜员机尝试取款,可以查到其身份信息,民警就联系到正在外地工作的吴某,希望他回到从化接受调查。2014年12月3日,吴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2015年3月18日,广州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广州市从化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已经退还赃款给被害人,也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从化法院判决如下: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当前人们使用信用卡越来越普遍,但在使用过程中因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触犯刑律,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较为常见的信用卡诈骗罪情形有:
1.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数额达到1万元,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本案就是属于此种情况,贪小便宜并顺手牵羊的心态在刑法面前需要得到矫正,否则得不偿失,还要遭遇牢狱之灾。
3.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4.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后三种情况的涉案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处罚金的最低数额为2万元。(广东省广州市从化法院 刘佳星 丘概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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