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相斯文,气质儒雅,有着高学历和高大上的职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营销部经理,这位“高富帅”却为偿还巨额高利贷,诈骗31人300多万元。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曾在当地轰动一时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当天下午15:00,被告人王琳被法警带进法庭,这个37岁的男子上身着浅灰打底和黑色针织开衫,下身是一条灰色运动裤,看上去比实际年龄要小些,第一眼很难把他与这起涉案金额达300多万元的诈骗案联系在一起。
有身份有地位的营销经理,没想到却是骗子
如果没遇上王琳,张氏夫妇现在应该已住进宽敞明亮的3居室。他们还是想不通堂堂一个房地产项目营销经理,会把夫妻俩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20多万元购房款套走。
时间追溯到2013年,开美发店的张氏夫妇想在“澳门城”购买一套商品房,(“澳门城”全称为“河池·澳门国际城”,由广西怡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 ,此时的王琳正是怡骏房地产开发公司营销部经理。
王琳是张氏夫妇美发店的常客,双方关系非常熟络,通过交谈张氏夫妇得知王琳是“澳门城”项目营销经理。2013年7月,张氏夫妇跟王琳透露想在“澳门城”购房,王琳声称自己能帮他们订房,并向夫妇俩推介会员能有购房优惠,让夫妻两先交2万元现金办理一张国际卡成为该楼盘会员。随后,张女士亲自到怡骏房地产公司办公室交了2万元现金给王琳,王琳交给张女士一张“澳门城”国际卡和国际卡章程。
过了一段时间,王琳对张女士称已帮她定得一套房,并说已代其到公司财务刷了5万元垫付购房定金,让其转5万元到自己的银行卡上。2013年7月,张女士转了5万元到王琳的银行卡上,转完钱后张女士让丈夫到王琳所在的公司签订了一份《订约定金协议》。
随后,张女士又按照王琳的要求通过银行转了近16万元首付款到王琳的个人账户,前后总共交给王琳23万多元购房款,王琳写了2张购房收据给张女士,并让其与丈夫到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
可是到2014年8月,张氏夫妇仍没有得到他们期盼已久的房子,张女士通过多方了解才知道自己被王琳骗了。2014年9月,张氏夫妇选择了报警。同年年9月24日,王琳在广西怡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里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机关还从王琳处收缴到其作案所用的假公章3枚。
令张氏夫妇没有想到的是,除自己外还有30人被这个营销经理利用各种理由、手段诈骗,涉案金额竟达300多万元。诈骗层出不穷,手段却如出一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琳交待因为工作的关系,经常有客户和身边的熟人向王琳咨询购房事宜,有些还他向争取购房优惠,而自己则把这当成了“商机”,向这群人伸出了罪恶之手。
“王琳诈骗客户购房款的办法如出一辙,即以‘澳门城’营销部经理的身份取得受害人信任,随后让受害人办理会员卡享受打折优惠,随之签订虚假合同,最后一步步让受害者打钱进自己的私人银行账户。因为被告人向受害者提供了用假公章盖印的合同及收据,所以很难被识破。”此案审判长覃文努说。
除了诈骗他人购房款外,王琳还以换房、购买会员卡、合伙投资“澳门城”车位等名目,骗取他人钱款。
2014年3月,王琳的前同事韦某想在“澳门城”买房,便联系王琳,王琳称公司准备出售该楼盘车库车位,提议让其把购房款给自己拿去投资车位转手和房源转手,从中可以获取相应的利润。2014年4月开始,韦某陆续通过银行转了16万元到王琳账户,王琳给其写了一张借据。期间,王琳曾以分红为名返还给韦某4万元,后又让其加大投资,韦某又把分得的4万元作为追加投资交给王琳。
调查发现,王琳提供给受害者的收据和购房合同,经手人属名“王麟”,收款单位盖章为“广西怡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这些都是王琳一手伪造的。
王琳在供述时称,其所开的购房收据是在文具店买的,伪造公章也是通过街头小广告找人刻的。“销售总监”身份+盖有公章的伪造收据及购房合同+高超演技,如此完美的行骗术几乎让所有受害者都毫无防范之心。
起底营销部经理,内心有难言之隐
通过对王琳的简介进行整理发现,他的社会关系其实并不复杂。王琳是土生土长的广东人,1978年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自幼在广东省读书,1999年肄业于当地一所名牌大学,2007年在广州创立一家广告公司。
因生意失败,王琳于2009年7月到广西怡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任该公司营销部经理,负责该公司开发物金城江区“河池·澳门国际城”商品房销售工作。直到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然而,这看似简单的经历却隐藏着王琳内心不为人知的阵痛。在未走上犯罪道路之前的王琳也算得上是有梦想、有追求的年轻有为小伙,可是一次生意上的失败却让他的人生悄然发生大转折。据王琳交待,2006年起他因创业需要向他人借款,后被合伙人卷款潜逃,因而欠下数百万高利贷债务。
为偿还巨额高利贷,王琳产生了利用其担任广西怡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的便利骗取购房者钱财的念头,并且一发不可收拾地开启了行骗的罪恶之旅。
2013年2月至2014年9月,王琳以帮助他人在其所销售的“澳门城”买房、办理楼盘优惠卡、合伙投资车位等理由,使用伪造的收款收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先后向张某、覃某等31人骗取3049686元,所骗款项均用于支付借款利息及个人开支。
庭审结束后,面对记者的镜头王琳表达了自己的悔意:“也许大家都不会相信,其实我从一开始就没想过要骗人,只是为了想要保护家人不受伤害,利用购房者的钱来暂时偿还高利贷,但是没想到最终因为没法把钱补上,反而给家人造成更大伤害,也给受害者增添了原本不应承担的麻烦,现在我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我会好好接受服刑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尽自己最大努力去弥补受害者。”
警示:购房款不应打入个人账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琳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04968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鉴于王琳多次诈骗,给众多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且所骗赃款至今分文未能退赔各被害人,应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琳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诈骗所得款项共计3049686元给被害人。
该案审判长覃文努说:“从该案可以看出,王琳利用自身职务进行诈骗,方法其实不复杂,只要购房者能按正规程序购买房产,在打款时选择打进公司账户而不是个人账户,也许就没这么容易上当受骗。一旦发现自己被骗应主动报案,防止更大损失。(作者: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伍春艳 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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