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在大厦楼下,不幸被脱落外墙砸损,万幸车中无人,不然后果不堪设想。车主多次找大厦物业索赔,可物业以不存在管理职责为由拒不赔偿。心有余悸的车主牙某一纸诉状,将该大厦物业状告至阿克苏市人民法院,要求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牙某车辆损失款、评估费、公证费合计28313元。
某日,男子牙某将小轿车停在阿克苏某大厦下,当天下午天气突变刮大风,该大厦楼体外墙面大理石突然坠落,致使牙某车辆损坏严重。牙某认为,物业管理人,对该大厦负有审慎管理义务,其未尽管理责任致使该大厦外墙的大理石脱落致自己车辆受损,具有失职的过错,应负赔偿责任。物业公司称,物业仅是该大厦的服务企业,并不存在管理人之说,牙某当天停在该大厦下的停车位上,该位置不属于本物业公司的服务区域。物业公司仅仅是针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庭审中,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依法对牙某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核实、审查,认为外墙瓷砖是该大厦的组成部分,应认定为业主共有部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内部物业管理服务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对大厦共有部分有审慎管理义务,有义务对迎宾大厦进行检查、维修、养护等,该物业公司作为大厦的管理者,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