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是儿戏,即便未能办理登记手续,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婚姻纠纷、孩子的监护权纠纷,也要依法处理。郑某英与庞某明结婚时,仅举行了农村习俗婚礼,婚后育有二子二女,因性格不合,常发生争吵,多次欲离婚。近日,感情破裂的二人再次来到法院,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郑某英与被告庞某明婚姻纠纷、监护纠纷一案,准许二人离婚,婚生儿子庞某成由被告抚养。
原告郑某英与被告庞某明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于1986至1994年,先后生育长女庞某、长子庞某军、次女庞某芳芳、次子庞某成。由于双方逐渐缺乏沟通,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2010年,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7月30日原告起诉至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该院判决不准离婚,然而,原、被告仍然没有和好,继续分居生活。2015年5月21日原告郑某英再次起诉至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庞某成属于精神残疾人,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和劳动能力,庞某成一直跟随被告在被告家生活至今。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有小孩,依法认定为事实婚姻。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明确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对离婚意向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因此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庞某成的抚养问题,虽然庞某成已经成年,但由于庞某成属于精神残疾人,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和劳动能力,没有自己的收入,为此,原、被告仍有继续抚养庞某成的义务。目前庞某成一直跟随被告生活,改变庞某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生活,从原、被告双方的具体情况及有利于庞某成健康生活来看,被告主张庞某成由其抚养,法院予以准许,遂依法判决准许原告郑某英与被告庞某明离婚;婚生儿子庞某成由被告庞某明抚养;在被告庞某明抚养儿子庞某成期间,原告郑某英应每月支付庞某成的抚养费400元给被告庞某明。
典型意义
在我国农村的边远地区,还存在着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小孩的现象,即事实婚姻关系的家庭。这类家庭一旦发生婚姻关系纠纷、抚养权纠纷和监护权纠纷要如何处理,事关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对此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我国司法机关历来注重保护事实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郑某英和被告庞某明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当按事实婚姻关系处理。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可判决准予离婚。原、被告的子女均已成年,但儿子庞某成属于精神残疾人,不能独立生活,仍需要父母对其进行监护,本案中法院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庞某成健康生活的角度出发,将庞某成的抚养监护权判给被告庞某明,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