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美产子签约容易解约难
发表时间:2016-07-2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梁女士通过美旅公司,预定了赴美产子的全程服务。不料稍后,美旅公司的“月子中心”被美国警方调查,引起梁女士不安。因此,她提出终止合同退还预付款,但遭美旅公司拒绝。最终,她只得起诉至法院寻求帮助。

  2015年1月10日梁女士和上海美旅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就梁女士赴美生育咨询服务达成协议,约定由美旅公司为其赴美产子提供全程服务(总价款12万元),梁女士需先支付定金3.6万元作为订月子中心套餐及美国订房的定金,剩余70%由梁女士在美国支付。同时约定如果梁女士在约定入住期间开始后7日内未能入住,月子中心会终止服务,梁女士将得到3600元(在中国首付款的10%)的退还。后梁女士按合同约定分两次向美旅公司共支付3.6万元。

  2015年2月后,美旅公司在美国的注册机构UHBI,遭到美国警方刑事调查并涉及重大诉讼。报道中提及,该机构内大量孕妇被迫辗转迁徙或流离失所,状况堪忧。

  得知该消息后,梁女士深感不安,她担心对方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于是多次向美旅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7.2万元。

  但美旅公司认为,UHBI是在美国开设的公司,在美国共有两家月子中心,而遭到美国联邦大检查的,并非梁女士原定入住的,位于橙县尔湾社区的美宝福星月子中心,所以不能接受梁女士的解约要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梁女士是在网上得知UHBI月子中心被刑事调查等消息后,基于内心不安才要求解除合同,故过错不在美旅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梁女士没有在约定时间入住约定的月子中心,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缺乏依据,美旅公司应退还梁女士中国首付款中的10%。

   但法院同时认为,鉴于梁女士是自行办理签证自行赴美,美旅公司又未提供实质性服务,基于公平原则,一审法院酌定,退费比例金额予以调整为已付款的50%,即判决美旅公司退还梁女士1.8万元。

  一审判决后,梁女士和美旅公司均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了上诉。

  梁女士认为,国内外权威新闻网站详细报道了UHBI被刑事调查、孕妇受到波及无法待产等新闻。这些新闻报道使自己有足够理由认为合同约定的UHBI月子中心丧失商业信誉、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履约能力。

  由于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梁女士并不知道会被安排在UHBI哪一处月子中心。在后期与美旅公司的沟通过程中,美旅公司直至诉讼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UHBI已被排除刑事调查,恢复了履约能力。

  梁女士表示,当时自己已有8个月身孕,正处于精神高度紧张、身体体能达到极限的状况,若还要冒着如此高的风险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美旅公司则表示,梁女士提供的证据仅证明美国的政策发生变化,其入美生子的风险不是月子中心的经营能力,而是其自身的签证问题。此外,UHBI有两个月子中心,其中橙县的尔湾月子中心没有遭到检查,通过合同中的地址可以推断双方约定的梁女士是到橙县尔湾月子中心。事实上,该月子中心一直在正常经营,现梁女士要求解除合同,自行赴美生产,是她有过错。

  美旅公司甚至怀疑,梁女士只是想通过与公司签约,骗取赴美生子的培训和流程,故公司只需按合同约定,向梁女士退还3600元足矣。

  二审审理中,法庭查明,梁女士与美旅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签订《美宝福星咨询服务合同》,该合同载明甲方为梁女士,乙方为美宝福星(美国注册机构:USA HAPPY BABY INC)(中国注册机构:上海美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尾部有美旅公司和UHBI的印章;该合同中未注明UHBI有多个经营场所,对梁女士具体入住何地址的月子中心也未作约定。

  原审中,美旅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2015年3月3日,美国联邦对月子中心大检查,UHBI法人董某开设在圣县库卡蒙加牧场的月子中心被检查。

  二审调查认定,梁女士与美旅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双方约定梁女士于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6月19日,入住UHBI月子中心并接受服务。2015年3月3日,美国联邦执法机构对UHBI月子中心进行刑事调查。

  美旅公司虽辩称UHBI在橙县尔湾社区的月子中心没有被检查,且梁女士入住的也是该地址的月子中心,但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美旅公司安排给梁女士的月子中心所在地,甚至合同中对UHBI到底有几家月子中心都没有具体记载。美旅公司以合同中记载的各项设施、交通等内容,主张可以推定梁女士入住的是橙县月子中心,显然缺乏依据。

   美国联邦执法机构对UHBI月子中心进行刑事调查,该措施显然会对孕妇梁女士造成巨大心理不安,特别是梁女士尚未出境,对远在美国的UHBI月子中心具体情况无法得到确切消息,作为合同相对方的美旅公司,并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在UHBI被调查的情况下,美旅公司有能力向梁女士提供安全待产和安心坐月子的场所,以确保服务合同能够正常履行。期间双方虽有沟通,但在美旅公司无切实证据打消梁女士的疑虑与不安的情况下,梁女士未再履行合同,合乎情理。

  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意见,本案所涉服务合同未能得到正常履行并解除的过错在于美旅公司,故梁女士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依据充分,应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应当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本案中,服务合同约定的总费用为12万元,则定金数额最多为2.4万元,现双方约定定金为3.6万元,超出部分1.2万元应属美旅公司预收的服务费,不属于定金性质。由于美旅公司不能按约履行合同,故法院终审判决,美旅公司应向梁女士返还所收服务费1.2万元,同时双倍返还定金4.8万元。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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