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为了个人发展,跳槽其他单位,单位接受员工的辞职后却迟迟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使其错失心仪工作。双方为此对簿公堂,单位却指责员工未按规定完成工作交接。最终,上海虹口法院判决要求双方各自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义务,完成工作交接和办理退工手续。
基本案情
兴达公司是一家从事自动化设备开发和销售的厂家,承接国内和东南亚各国家的项目。李先生是兴达公司的一名技术主管,掌握着公司所承接海外项目的各种信息和资料。2015年9月,李先生在求职网站上看到一则招聘信息,觉得自己很适合这个岗位,而且丰厚的薪资待遇也令李先生心动不已。几天后,他便向公司提出了辞职,虽有所不舍,但公司见李先生去意已决便也不再强人所难,但要求李先生完成相关的工作交接,并把手头掌握的信息资料全部移交给公司相关负责人。李先生对此满口答应。
随后几天,李先生与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对相关的工作进行交接,但双方却对移交的材料形式和交接的工作内容产生了争议,交接工作停滞不前,公司也以此为由拒不办理退工手续。而李先生的新单位却一直催促李先生提交相关的退工单和劳动手册,以便办理入职手续,因为与老东家僵持不下,李先生迟迟无法提交相关入职资料,新单位便只好录用了另一位应聘者。当李先生得知因原单位未为自己办理退工手续而与心仪的工作失之交臂时,一气之下,向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兴达公司为自己办理退工手续。在仲裁过程中,兴达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李先生将在职期间负责的国外S项目的所有技术资料和商务资料、公司历年的通讯录移交给公司。后仲裁委做出裁决,对双方的请求均予以支持。兴达公司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遂向虹口法院提起诉讼,表示不同意为李先生办理退工手续。
李先生辩称,在仲裁裁决做出后,其已与公司完成了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公司S项目的所有资料,所以不同意兴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审理中查明,在仲裁裁决做出后,李先生多次催促公司安排工作交接,并通过顺丰快递将相关的物品和文件寄回给兴达公司,公司已于隔天签收。李先生还通过电子邮件把S项目的资料发送给兴达公司,但兴达公司一直不认可被告的工作交接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后,应当在十五天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李先生在仲裁裁决后,已主动地将部分材料和物品返还给兴达公司,但兴达公司却一直拒绝为李先生办理相关的退工手续,属于不合法行为,故做出判决:要求兴达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为李先生办理退工手续,李先生也仍需继续完成工作交接手续。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劳动关系的终止并不代表着用人单位与员工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消亡。《劳动合同法》中还规定了双方的后合同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而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方便员工的再就业。为避免双方在工作交接时对交接的内容和标准因意见不一而产生争议,双方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离职时员工应完成的交接内容和形式进行约定,对双方进行约束,以防日后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