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致8千余万元无法归还 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发表时间:2016-07-2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被告人黄晓霞、徐卫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1.52144亿余元,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8513万余元无法归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中主犯黄晓霞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2007年8月至2013年11月,黄晓霞在没有做任何工程的情况下,谎称在江西省鄱阳锦宇集团公司投标做工程、在鄱阳县田畈街做铁路工程、在鄱阳建黄家洲小学等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2分至1角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周某娥、余某娥等123户不特定社会人员进行非法集资,集资总金额计人民币1.52144亿余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建房、赌博、购车、购买珠宝等奢侈品、家庭生活开支及个人挥霍等,其中,黄晓霞用于还本付息计人民币6701.4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8 513万余元无法归还。2013年11月12日,黄晓霞因无力归还本金和支付高额的利息,主动到鄱阳县公安局投案。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黄晓霞、徐卫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募集资金,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晓霞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徐卫兵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晓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黄晓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徐卫兵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 513万余元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集资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较为猖獗,集资诈骗社会危害极大,严重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集资诈骗行为人为非法占有尽可能多的资金,一般事前不会以具体的、不变的欺骗对象,而是采用大张旗鼓、较大规模、甚至通过新闻媒体大造舆论的方式,以便更多的公众或者单位受骗。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危害社会稳定。应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犯罪分子,切实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诚信,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被告人黄晓霞、徐卫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审人民法院认定黄晓霞、徐卫兵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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