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儿媳借钱后离异 母亲“讨债”获法院支持
发表时间:2016-07-2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李大妈在儿子儿媳婚姻期间,借给儿子儿媳38万元,其中10万元直接转到儿媳账户。可后来,眼看小夫妻婚姻走向尽头,儿媳甚至否认李大妈曾借款。无奈之下,李大妈只得将这对小夫妻告上法庭。

  李大妈的儿子小彦比较独立,就连他和女友小丽登记结婚,都没让母亲知道详情。虽然李大妈并不乐意儿子、儿媳这么瞒着自己组建家庭,但事后仍希望两人能生活和睦。

  问题是,自从小彦和小丽结婚后,两人便不断以办婚礼宴席、做生意、开公司等各种理由,上门向李大妈借钱。李大妈起初是一口拒绝,可到了最后,她还是答应将自己多年积蓄中的38万元先借给儿子创业。

  答应借钱后,李大妈想把钱款直接都转至小彦账户。可不知是什么原因,小彦坚持转至小丽账户。最终双方协商,由小彦出具了38万元借条后,李大妈把28万元转至小彦账户,另10万元转至小丽账户。

  小彦和小丽的婚姻好景不长,小夫妻婚后矛盾不断,小彦经常被小丽赶出家门,目前两人已处于离婚诉讼中。李大妈担心,之前的借款会因此打了水漂,于是将小夫妻告上法庭,要求收回38万元借款安心养老。

  法庭上,小丽咬定38万元是李大妈的赠与款,不同意返还。她还否认小彦向他母亲出具过借条,认为该借条是母子串通虚构产生。可小丽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上海普陀法院法官在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在另一方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本案中,有账户印证的借款38万元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小丽无证据证明小彦借款系其个人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借款应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承担38万元的还款之责。

  法院最终判决小彦、小丽归还李大妈借款人民币38万元。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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