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下洼镇妇女李某某从事烧饼生意多年,为了让烧饼更加蓬松柔软,在制作烧饼过程中超限量添加使用含铝“泡打粉”,近日,被社旗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获刑。
2015年7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社旗县下洼镇一十字路口经烧饼摊,在其所加工烧饼过程中超限量添加泡打粉,加工烧饼向群众销售。2015年8月5日社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并采样抽查。经黎明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李某某摊点所卖的烧饼中铝的残留量为150mg/kg,已经超出了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国家标准。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超限量添加泡打粉,致使其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铝残留量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食源性疾病,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烧饼是主要流行于中国北方地区一种汉族传统名吃,制作过程中需要发酵,这样制作出来的烧饼外焦里嫩,酥软可口。过去传统发酵方式是用“老酵子”,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有些商户为了追求“多、快、好、省”的经济目的,即所谓的产气量多,见效快,蓬松快,效果好又节约成本,使用更简便易用的“泡打粉”用来发面,如果火烧中超限量添加“泡打粉”,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情节严重将受到刑法的制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烧饼虽小,但食品安全无小事,国家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的打击和监督力度,但作为食品加工生产的企业、商户更应该提高食品安全认识、法律知识与自觉行动,让危害食品安全造成的悲剧不再发生。
- 上一篇:
-
月季花系中药 消费者网购“三花茶”获十倍赔偿
已是第一篇
-
月季花系中药 消费者网购“三花茶”获十倍赔偿
- 下一篇:
-
老大爷动手伤人反被伤 法院判决零赔偿
已是最后一篇
-
老大爷动手伤人反被伤 法院判决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