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雇佣的货车司机在运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行人高位截瘫,二级伤残。作为车主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不仅在领取保险理赔款后拒不赔偿,而且还将肇事车辆予以转卖玩起“失踪”,逃避执行十余年。近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郝富荣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4年12月,郝富荣雇佣的司机郝某清驾驶郝富荣所有的重刑货车,在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路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张某娥左下肢截肢、右下肢大腿高位截瘫,经鉴定为二级伤残,驾驶员郝某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后,张某娥向法院起诉,要求车主郝富荣和驾驶员郝某清赔偿有关损失。2006年1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郝富荣、郝某清连带赔偿张某娥各项损失共计490977.43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娥向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郝富荣于2006年4月支付6.7万元后即长期下落不明。
执行法院后来经调查了解到,事故发生后,郝富荣曾于2005年6月22日从中国人保白银分公司转账领取保险赔偿款218686元,其中含第三者损失16万元;同年6月28日,郝富荣将肇事货车以13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执行法院认为,郝富荣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于2014年11月将有关线索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后,将郝富荣列为上网追逃对象,并迅速将其抓获。慑于法律威严,郝富荣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前,将剩余未履行的528012元赔偿款全部支付。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郝富荣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郝富荣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将赔偿款履行完毕,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此案对于维护司法权威、共筑诚信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郝富荣作为交通事故车辆的车主,经生效判决确认应与驾驶员共同对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领取保险理赔款后,还将肇事车辆予以转卖,携款隐匿行踪,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郝富荣转移资产、逃避执行时间长达十年,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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