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明知好友不能驾驶大型客车,还请求好友帮忙,结果发生车祸致人死亡。事发后男子为好友“顶包”,结果二人均获刑。近日,大通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毛某某与黄某某均是西宁市大通县某村的同村村民,二人平时关系甚好,黄某某经营一辆大型普通客车,2015年6月17日,黄某某因有急事要办,于是找到毛某某恳求帮忙,毛某某告知黄某某自己的驾驶证为B2不能驾驶大型客车,但出于侥幸心理,黄某某想毛某某驾车的路程不远应该不会出事,就叫毛某某驾驶该客车,从大通县极乐乡到城关镇,沿极乐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左转弯再驶入宁乡张公路时,与沿宁张公路自北向南行驶的姚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的无号牌三轮农用车(载乘黎某某)刮擦,致姚某某驾驶的三轮农用车失控冲出路侧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姚某某当场死亡,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毛某某第一时间告知黄某某肇事的事实,黄某某让毛某某赶紧离开肇事现场,自己来到肇事现场向警察承认是肇事司机,在大通县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处理此事故期间,2015年7月14日毛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此事故经大通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毛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准驾不符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作为大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明知被告人毛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准驾不符,却指使其驾驶客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