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所属车辆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科技公司未如实报案,存在驾驶员“调包”行为,故不同意理赔。近日,上海虹口法院受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原告科技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王城是某科技公司的副总经理,作为公司的高管之一,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专属轿车。2015年春天的一天,王城驾驶公司配备的车辆,前往另一家公司洽谈工作。当天晚上8时许,王城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出口处不慎与路边隔离带剐蹭,造成车辆受损。
王城立即电话告知公司车队负责人车辆出了事故,并向交警报警、拨打保险公司电话告知车辆出险。该车队负责人赶到事故现场后,认为他作为事故车辆的驾驶员能更好地让该起事故得到处理,于是该负责人在交警抵达现场进行事故勘查时,向交警出示了自己的驾驶证,致使交警对事故驾驶员作出了错误的认定。
随后,科技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科技公司未如实报案,接受交警调查,致使交警无法做出正确认定,无法查明事故真正的驾驶员是否存在酒驾等违法情况,属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范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因协商不成,科技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5万余元。
该科技公司在本次事故发生后,向交警谎报了驾驶员,致使交警对事故驾驶员作出错误认定,且未能根据真实驾驶员的情况作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故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不能采纳。科技公司违反诚信原则,编造虚假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原因责任无法查明,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定,故判决驳回科技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在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有义务保护现场,如实报案。(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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