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伊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去年2月19日,家住哈尔滨香坊区的张欣(12岁),到伊春串亲。那天,当她从市中心区某小区3号楼经过时,被楼顶掉落的冰溜子砸伤头部。随后,张欣被送到伊春林业中心医院诊治,经诊断,张欣伤情为头部开放伤,颅骨凹陷骨折,硬膜外水肿,脑挫裂伤。张欣住院治疗12天,发生医疗费19974元,护理费1885元,伙食费补助费360元,交通费36元,合计损失为22255元。
就以上损失,原告与被告协商,被告拒绝赔偿。
无奈,原告父亲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起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无诉讼主体,如何审理?
法院开庭后,一个令人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了,这是区法院民一庭从未遇到的情形,谁是被告?没有诉讼主体,案件如何审理?
坐在法庭被告席上的某物业公司张经理在答辩状中认为自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因如下。
一、该物业公司4年前已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没有法人代表。
二、该小区1—4号楼的业主从2009年至今,没有交过一分钱的物业费,已经处在弃管阶段。至于弃管的原因,张经理说,除了业主无人缴纳物业费以外,就是屋面漏雨、墙面保温受损、楼宇门全部损坏、院内道板破损严重等诸多需维修的因素,为此,该公司曾于2013年向市建设局物业科申请大型维修资金,被告知该小区1—4号楼维修资金极少,不能申领。无奈,该小区形成弃管状态。
为何该公司目前还在行使物业公司职责,对于法官的质询,张经理回答,这是因为在创卫工作中,应区政府的要求,该物业进行无偿的服务。每年给环卫处垃圾清运费1万元,还专门配备两名保洁人员,人员工资3.7万元。这些费用均由该物业公司承担。对于一期的业主,该公司是无偿为业主服务的。
张经理认为,除了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还有一个成为被告更冤的理由。本来楼顶是由国家规定设计的,特别是北方,因为要防备冰溜子等伤人,建顶楼是带天沟的,天沟是用于排水和防冰溜子等伤人用的。
但不知何时,该3号楼出现了私扒乱建现象,6楼业主根据自己需要,破坏了原有的设计,把天沟给改建了,接了铁瓦。张经理说,对于业主私自接改建一事,该物业公司一直不知情,就是知道,因为没有执法权,也没办法制止。因为业主的私扒乱建,造成女孩张欣被砸伤,该责任物业公司无法承担。
女孩权益谁来保护?
该物业公司因为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就不能作为实际意义上的被告出庭,没有诉讼主体,就无法开庭,就无法结案,那么,女孩的权益谁来保护?
看起来,此案进入了“僵局”,但法官没有就此“弃管”,而是开始进行了推心置腹的调解,主审法官感觉原告代理人有调解意愿,出庭的被告也表示在能力范围内愿意赔偿,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主审法官感到如果不当庭调解,很难达成一致,双方既然都有调解意愿,趁热打铁,也许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时间已近中午了,法官放弃午间休息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就调解事宜进行充分协商,经法官在双方当事人中反复做工作,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斡旋,终于达成一致,被告答应一次给付原告各项赔偿费用。
双方对结果都很满意,原告得到了自己的赔偿,避免了时间的拖延和即使胜诉也拿不到赔偿的风险,被告也对一次性解决表示接受。一个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在和谐的气氛中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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