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的本真涵义是什么
发表时间:2012-01-31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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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德”?《说文》:“惪,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朱子《论语集注·为政》“为政以德”章注:“德之为言得也,行道而有得于心也。”都强调“德”之自得或内得于心的意义。“德”必见之于“行”,但一个合乎伦理原则的行为,并不必然具有道德的价值。简帛《五行篇》更在“德之行”与“行”之间作出区分,指出仁义礼智信五行“形于内谓之德之行,不形于内谓之行”。人的德性成就,必筑基于内而发行于外,原是一个合外内之道。伦理之道要形著于人内在的情志生活而实有诸己,德充于内而自然发之于行为,这“行”方可称“德之行”,具有自身必然的道德价值。“德行”必须是“形于内”的“德之行”,《五行篇》的这一界说,特别突出了儒家“德”之实有诸己的意义。这德的实有诸己,也就是“诚”。《中庸》说:“天下之达道五,所以行之者三……知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所以行之者一也。”程子说:“知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所以行之者一。一则诚也,止是诚实此三者,三者之外更别无诚。”智仁勇三德,其本质和实现的途径只是一个“诚”。一方面,无“诚”,智仁勇诸德便只流于一种外在的“行”,而非实有诸己的“德之行”,故“诚”实规定了诸德之为德的本质的特性。另一方面,“诚”并非一种抽象的观念或状态,其实在性亦要在智仁勇等德性成就上显现出来,《大戴礼记·文王官人》“诚智必有难尽之色,诚仁必有可尊之色,诚勇必有难慑之色,诚忠必有可亲之色,诚絜必有难污之色,诚静必有可信之色”的说法,就很切实地表现了人的德性这种诚中形外的具体性意义。

  “诚”标志“性之德”,是一个合外内之道。德的“诚中形外”,是一个动态的生命创造过程。《中庸》:“诚则形,形则著,著则明,明则动,动则变,变则化。唯天下至诚为能化。”《荀子·不苟》:“善之为道者,不诚则不独,不独则不形。”《礼记·大学》:“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恶恶臭,如好好色,此之谓自谦……此谓诚于中,形于外,故君子必慎其独也。”所谓“诚于中,形于外”,具体讲,就是诚、独、形、著、明、动、变、化,它所展现的,是人的存在和德性成就的一个完整的创造历程。这个“诚中形外”,以“独”为枢纽。“诚”,是实有诸己而真实无妄。“独”,则是诚之实有诸己的内在性之表现。人心深造自得于道,乃能转化其情感生活及形色气质以臻于精纯,其行方能不思不勉,从容中道。这便是一种无所依傍的“独”行,或一种自然自由的行为。这“独”,表现为人的内在精神世界的开拓,但它并非是孤立的内在性和私人性。此“独”行之“形”,乃可超越形表,具有“不言而信”,“不大声以色”,直接感通人心,化民于无迹之效。《中庸》所谓“至诚能化”,正表现为这种个体德性人格与人文化成的外王事功的内在贯通。这与前述《易·乾·文言》以忠信立诚为本的进德修业一体观是完全一致的。

  在这个意义上,诚或忠信不仅是进德之途径和根据,同时,亦是政事之本和社会礼义伦理之道建立的根据。在儒家看来,举凡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诸社会人伦原则、礼义伦常乃至行政事务,均须建基于诚或忠信,乃能获得其合理性并得到完满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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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儒家论诚信,以“真实”为其根本义。这个真实,是人的存在之实现意义上的真实,即是其所是,真实地拥有其当然之性。人实现其存在的真实,必以道德为进路。诚信,既显诸人的德性成就,同时亦构成了诸德之为德的本质根据。仁义礼智信诸德,要见之于“行”;但这“行”,须是“诚中形外”的“德之行”,方具有其自身必然的道德价值。“信”作为传统德目之一,其不欺诈、重然诺、讲信用的义涵,亦要建基于“诚中形外”这一“德之行”内在规定,才能获得其本真的内涵。

  儒家对“诚信”的这种理解,体现了一种道义至上的伦理原则。在儒家看来,一个社会,一个伦理共同体,只能是以“义”或道义为最高的原则,而不能以功利为原则。孟子所谓“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荀子所谓“人一之于礼义则两得之矣,一之于情性则两丧之矣”,都很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此非否定功利,而是反对以功利为社会共同体的行为原则。究实言之,以道义为最高的原则,功利作为人性和人类存在之肯定性的价值乃能得以贞定和实现。以功利为行为的原则则反是。儒家的“诚信”论对道德之“诚中形外”,是其所是,实有诸己的本体论阐明,强调的正是道德的自身价值和自身目的,而拒斥对道德行为之外在功利目的性的理解。

  据此,今日中国社会要重建诚信道德,我们的道德教化,便不能仅从人际交往的角度甚或居怀利邀福之心来理解诚信的观念,而宜注重唤醒人心内在的天德良知,由之逐渐在整个社会挺立起道义至上的至善价值原则,此其所以端本正原,深根固柢之道。(李景林  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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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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