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不能僭越生命权
发表时间:2011-12-08   来源:新京报

    12月7日《新京报》刊发了一位律师对广州“见义勇为者误把经理当劫匪撞死”的评论,有些观点值得商榷。

  广州市民蔡永杰,见到穿加油站工作服的人追赶一个挎包男子,以为发生了抢劫,便开车追赶“劫匪”,不慎将其撞死。其实,死者是加油站的经理,当时是在躲避精神病人的追赶。目前,蔡因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批捕,其辩护律师提出“假想防卫”的辩护理由,认为蔡是由于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应当视为“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昨天的那篇文章也倾向于认可这种观点,并认为有必要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

  的确,最近发生了不少老人倒地没人扶,乃至孩子被车轧无人救等冷漠事件。但是当公共舆论激动时,法律应保持那份冷静、稳定,因为司法智慧凝结着人类上千年的智慧,是建立在无数正反案例之上的“公允标准”;特别是刑法,它守卫着社会最基本的秩序和安全,不宜“短期政策化”。

  本案中的蔡先生是个乐于助人、嫉恶如仇的好人;但好公民还意味着守法、理性,在正义与风险之间做出应有的权衡。退一万步说,即便真是“劫匪”,如果只是在逃跑,没有其他威胁他人安全的行为,恐怕也不能直接开车去撞。之前有过很多判例:见义勇为者开车将小偷撞死、逼至河中不让其上岸导致溺亡,都受到了刑事追究。

  “假想防卫”的辩护,只意味着蔡对自己行为有“认识错误”。从法理上说,那只能排斥故意犯罪的可能;但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可能构成过失犯罪,也可能作为“意外事件”而不构成犯罪。但“意外事件”,必须具有严格的刑法意义上的“不可预见的原因”。本案中,蔡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应该意识到自己开车撞人可能的严重后果,能否算“不可预见”的“意外”,值得讨论。

  弘扬正气、鼓励好人的“社会效应”固然需要,但生命权更为重要。好比街上有夫妻吵架,一方碰巧说“我是被你拐卖的!”如果有人见义勇为出来喝止,或者报警,当然不能责怪他;但倘若有人不问青红皂白,直接开车撞倒一方,并且以“见义勇为”的理由不用负责,那就太可怕了。(袁伊文,系法律工作者)

责任编辑:张慧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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