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故居的界定早有共识 北京市作为多朝古都、文化政治中心,历朝历代汇聚精英无数,名人浩若繁星,几乎每座老宅院都有故事可说,把这些房子都保存下来,很不现实。如何界定北京地区的“名人”呢?针对记者的提问,单霁翔作了如下回答: 文物部门对名人故居的保护是有选择原则的,早在上世纪90年代,文物部门就北京地区的名人故居保护就曾有过共识,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对民族、对国家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产生过重大影响的人物,例如孙中山、李大钊、毛泽东、宋庆龄等,以及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领域为国家做出重要贡献的杰出人物。 第二类,是在北京历史上占有重要位置,在研究北京历史时不可缺少的人物,例如文天祥、于谦、袁崇焕、杨椒山、朱彝尊等。 第三类,是“京文化”的杰出代表,与北京百姓文化生活密切相关的人物,例如作家中的鲁迅、老舍、茅盾等;画家中的徐悲鸿、齐白石等;表演艺术家中的梅兰芳、程砚秋等。 单霁翔还特别指出,名人的事迹往往十分感人,而作为承载这些名人事迹的故居,教育效果更为直观、更为生动,更为鲜活。同时,对于名人故居的价值鉴别标准也不应“一刀切”,可以有不同区域、层次的标准,对民族、对国家具有重要影响的应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而对于各个地区、各个城市具有重要影响的可以公布为省级或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 单霁翔认为,像梁思成、林徽因这样做出过重大贡献的文化名人,其故居应该作为文物保护单位加以原址保护。 保护故居与建纪念设施是两个概念 在“保”与“拆”的争议中,有一种说法被频繁提及――有关规定“已故近代名人的故居,除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以外,一律坚持正常使用,不得专门腾出作纪念馆”。这似乎也成为主张“拆”的一方的盾牌。 据介绍,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少宣传个人”和“严格控制纪念设施建设”,以防止在党内不适当地“突出个人”并由此造成铺张浪费、脱离群众。 国家文物局相关负责人认为,开辟名人纪念馆等纪念设施与保护名人故居是两个概念,属于不同范畴。他说,中央关于名人故居的有关规定无疑是十分正确的,应当坚决执行。同时,从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出发,将名人故居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范畴,是文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物保护的应有之意。把名人故居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并非必须“专门腾出作纪念馆”,完全可以不影响故居的“正常使用”。 2005年北京市政协曾调研4个旧城区的308处名人故居,并通过了《北京名人故居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建议案》。该建议案提出,应当“正确理解和贯彻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保护名人故居可以采取多种类型、多种形式的措施,并不一定都修建成纪念设施,总之不应将中央强调的‘少宣传个人’与我们做好名人故居工作对立起来”。 事实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保护“名人故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法第二条规定:“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属于文物,受国家保护。据不完全统计,在第一至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属于名人故居的有100余处。许多省、市也将当地的不少名人故居公布为省级或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强调,类似于梁思成林徽因故居这样的名人故居,北京以外的许多地区大多会及时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严格保护。这些被保护的名人故居,有些辟为纪念馆、展览馆,有些仍然在“正常使用”。 王军向记者出示了一页信的复印件,那是林徽因当年写给朋友的,信中有一张24号院的平面图,十分精细地标出了院落格局。他指着图很痛心地说,上世纪80年代把垂花门、东厢房拆除盖了一座三层小楼,这次拆迁又拆掉了门楼和西厢房。但是,目前三进院的格局还在,倒座房和正房都还在。王军说:“鉴于梁思成对北京的巨大贡献,哪怕是保留下一片倒座房,门口挂上一个‘名人故居’的牌子,也算是表明了我们对他的敬意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