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官办”慈善需要“非营利”监督
发表时间:2012-03-22   来源:新民晚报

  媒体记者近日从北京慈善公益组织联合会获知,公务人员将逐步退出慈善公益组织,为完成对接,北京各区县民政局还会设专人管慈善。

  慈善公益组织最重要的特点是自愿性、社会性和民间性。然而,低效而不透明的慈善运作,让公众对慈善机构的公信力缺失颇多诟病。慈善逐步回归民间,实在是众望所归。

  把社会可以做的事,交给社会做,这也是中央精神的反映。温家宝总理日前在全国民政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政府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可以适当的方式交给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社区等基层组织承担,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与这一精神相印证的,是民政部最近表示,已经在一些地方、并将在全国下放非公募基金会审批权、异地商会审批权等,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

  让社会成员自己管自己的事,政府职能与社会组织的功能分开,这无论是对政府还是对民间社会,都将大有裨益。对政府而言,与以前相比,管的事少了,服务成本降低了,可以有效遏制慈善腐败和权力寻租,提升了政府公信力。对社会而言,社会组织尤其是非营利机构参与管理社会工作,不仅这些组织、机构自身得到发展锻炼,还会提升基层民众的民主自治能力;民众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将大大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减少社会矛盾;社会服务能力增强、公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提高,社会的运转将会更加灵活;尤其是公民自治中的自愿服务工作,将大大提升社会成员的精神追求。

  可以预见的是,政府改革带来的政府职能的社会化,这种“自上而下的自治化道路”,一时还不能摆脱转型时期的双重性:一方面政府的行政、官办色彩还未褪尽,另一方面又具有逐步增强的自治性。在这些社会组织发展的过程中,行政化倾向和自治化倾向还会反复博弈,直到这些组织成长到可以自谋在资源配置上的自主权。

  另外,把社会接得住、管得好的事交给社会,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从此不管不问。恰恰相反,“非官办”绝不是简单的市场化、社会化,有些情况下政府可以向社会组织和机构购买服务,但这些行为都要在法律框架的约束下。

  看一个社会的民主程度,基层民主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民主是需要训练的,不仅要有机会,更要创造条件。让大家学习自我管理、服务,就要进一步创造法律、文化、社会环境,尤其要保证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有效性。由此,才能保证社会组织的发展不走样,能独立。(秦丹)

责任编辑: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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