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多年的养老“双轨制”改革终于“破冰”——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与原来相比有哪些重大变革?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 “待遇差”矛盾有望逐步化解 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8.3亿多人。但是,仍有5000多万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空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而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费、权利与义务不对应,成为近年来社会热议的焦点矛盾之一。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坦言,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制度实行近60年来,也暴露出一些矛盾: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甚至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是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算的,难以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 “此外,从全社会的角度看,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养老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同类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拉大,产生不平衡。”人社部有关负责人指出。 国务院此次出台的《决定》中,明确改革的范围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这样规定,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从而根本改变了制度模式,从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相同的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可以逐步化解同类人员待遇差距拉大的矛盾,更好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同时,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有利于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的有力制度保证。 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多缴多得 针对改革前后待遇的衔接政策问题,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总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他们原待遇维持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他们将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中人”是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是目前数量最大的群体。对他们实行“逐步过渡”的政策,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随着“中人”逐渐退休、“新人”越来越多,过渡性的政策安排逐步弱化,新制度逐渐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了平稳过渡的改革方针。 在缴费的基数和比例上,《决定》明确规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 “从较为单一的以财政供款为主的渠道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这是养老保障筹资机制的重大变革。”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是基本一致的,有利于实现制度之间的衔接。 在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方面,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 “这是对退休养老待遇确定机制的重大改革,由原来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发退休费,改为主要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期长短来计算养老金标准,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变动可以精细计算到每年甚至每个月,能够充分体现个人全部职业生涯所作的贡献。”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建立职业年金制,优化养老待遇结构 从全社会范围看,并轨后,不同性质单位和各类岗位的基础养老金将趋同,待遇差别主要体现在与单位效益和个人绩效直接挂钩的职业年金上。 据了解,职业年金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这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 在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上,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这也是一个重大变革,有利于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 同时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 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续上,《决定》也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不论参保人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还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这有利于打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横向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转续衔接的‘瓶颈’,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记者 邱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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