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携子诉前夫加抚养费 法院调解劝导适当增加
发表时间:2016-01-1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前妻以女儿生活费不够为由,作为代理人将前夫马赫告上法庭,要求增加每月抚养费。但马赫近几年种棉花赔本,且已再婚并育有子女。日前,沙雅县人民法院成功地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事情还要回顾到2004年初,马赫与赵敏自行相识恋爱,并于当年12月15日在沙雅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一年后生育女儿马丹,婚后感情较好。2009年9月,两人携带不满5岁的女儿马丹外出打工。

  2010年11月,马赫独自一人返回沙雅县家中种棉花,后马赫多次请求赵敏带女儿返回沙雅县家中共同生活,但赵敏和女儿马丹自外出打工后都再未返回沙雅县,两人为此经常在电话中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家庭矛盾激化。

  2012年8月24日,在沙雅县法院的调解下,马赫和赵敏自愿离婚,婚生女马丹由赵敏抚养,马赫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

  2015年10月23日,女儿马丹为原告、前妻赵敏为代理人将马赫起诉,提出由于物价上涨且女儿已经10岁花费较大,加之前妻赵敏在库尔勒市某购物中心作导购员,每月工资低,故马赫给付的抚养费已经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开销,要求马赫将抚养费增至每月1200元。

  法庭审理查明,马赫现已再婚并生育子女,近两年种棉花赔本,经济状况困难,按法律规定比例计算,每月给付的抚养费已经达到标准。

  庭审中,主审法官对前妻赵敏进行了耐心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此案中,马赫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并未低于法定数额,且近两年种地赔本,赵敏作购物中心导购,收入相对马赫稳定,虽然增加抚养费合情合理,但不合法,如果按法律判决,定会驳回赵敏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又对前夫马赫进行了亲情和情理方面的耐心疏导。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一番情理法的耐心劝导下,双方相互谅解了对方的难处,达成了一致协议:马赫自2015年11月23日起将抚养费每月增加至500元,至到女儿马丹满18周岁止,今后马赫还会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适当地增加一些抚养费,至此一场因抚养费引起的纠纷圆满结束。(以上均为化名) (作者:沙雅县人民法院 秦丽华 于江涛)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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