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李某同居后育有一非婚子,双方因产生矛盾解除同居关系,儿子李某某随父亲李某生活。李某因不愿抚养儿子,将李某某送回马某某,随后马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按《离婚协议》将儿子带回抚养。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李某某由李某抚养,马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至李某某独立生活时止。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马某某与李某于2007年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12月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后双方因产生矛盾决议解除同居关系,并于2014年订立《分离协议》一份,载明:“现因双方感情不和,断绝一切关系,儿子李某某由李某全权抚养;马某某给儿子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人寿保险一份,由马某某负责继续缴费;马某某有权探望孩子,其他人不能干涉;儿子未来好坏均与马某某无关。”马某某与李某解除同居关系后,儿子李某某即随其父李某生活,后李某将儿子李某某送回给马某某抚养,现马某某诉至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请求李某按照《分离协议》第1条的内容将儿子李某某带回抚养。
原、被告系李某某的亲生父母,李某某虽系原、被告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对李某某均负有抚养义务。因原、被告在《分离协议》中明确约定李某某由被告抚养,且《分离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结合李某某及原、被告的实际情况,由被告李某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原告应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因原告无固定收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及本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银川市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非婚生子李某某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马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至李某某独立生活时止。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非婚生子李某某由马某某抚养。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了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父母双方均不愿主动履行抚养义务的抚养纠纷案件,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有悖于社会道德,也有违于国家法律。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首先来源于血缘关系,这种抚养义务割不掉、剪不断。同时,子女出生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子女自己是无法选择的,因此,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也并无二选,均要积极履行。通过抚养纠纷诉讼,法院结合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身体条件、抚养能力及与孩子感情的远近亲疏等方面来综合判定,由一方实际抚养孩子,另外一方用支付抚养抚养费的方式履行抚养义务,如果双方均非客观原因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则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遗弃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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